烟台市关于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新创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来源:胶东在线  2024-04-12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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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创业项目进行补贴

  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对于法定年龄内取得职称的新型 职业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且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身份证件到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

  二、 加大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金融服务力度

  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 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最高4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身份证件到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市)

  三、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高级研修项目进行补助

  将“新型职业农民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等方向,纳入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征集范围,支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举办相关选题的省级、市级高级研修项目,组织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研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高级研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经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不超过8万元;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市级高级研修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补助经费不得超过高级研修项目实际支出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建立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用地管理长效机制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宣传指引作用,提高设施农业用地服务水平,简化优化用地手续,鼓励设施农业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积极向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提供用地政策培训,指导合理选址。保障规模化粮食生产、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必需的烘干晾晒等配套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

  五 、推荐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评先树优

  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推荐齐鲁乡村之星、齐鲁大工匠、十佳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 对取得中级及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高素质农民技能大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区市)

  六 、拓展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

  将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优先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优先推荐参加农业部和省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等,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工作。着重进行能力提升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通过集中培训、参观考察和参加市级以上继续教育平台的农业课程学习等模式,接受相关农业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取得农民职称人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并在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时,将高素质农民培训完成学时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时一同视同为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所需学时。选拔取得高级职称的高素质农民担任培训讲师,将其农业生产新技术、好的经营模式等与其他高素质农民分享,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

  七、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新型职业农民,可直接参评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各区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省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及市乡村振兴考核工作安排,将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落实和工作情况纳入烟台市对各区市乡村振兴考核,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发挥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培育一批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习编辑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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