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凡是我市农(渔)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 均可报名参加评定。鼓励从事农(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工作 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产品加工、捕捞企业、合作社、社会化 服务组织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等新型职业农民和从事农(渔)业生产的技术骨干人员参加评定。
二、 资格名称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暂不设置正高级职称,待条件成熟后另行设置,名称分别为:
农民初级职称: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畜牧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农产品加工、捕捞、林业、水产养殖、农业机械化类,下同)。
农民中级职称:农民农艺师(农民畜牧师)、农民工程师。
农民副高级职称: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高级畜牧师)、农民高级工程师。
三、 专业划分
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专业划分为:种植业、养殖业、社会化服务等三个类别,具体为:
(一)种植业类:农作物种植、林果、蔬菜及菌类的种植、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种苗选育、繁育等。
(二)养殖业类:畜禽养殖、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饲料生产经营、水产养殖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类:规模化农业经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经销、水产品捕捞、机械化服务等。
四、 申报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
(二)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掌握现代农业技术,有农(渔)业生产、经营、服务 实践,有推广、示范、带动能力,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 规模、产生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规模至少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标准的人员:
1.种植业类。农作物种植面积50亩;林果种植面积30亩;蔬菜种植面积10亩;菌类种植面积5亩;设施栽培面积5亩。
2.畜禽养殖业类。养殖场(区)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 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的。
3.水产养殖类。育苗水体达到1000m³。工厂化养殖水体达到 1000m³ ; 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浅海筏式和底播面积500亩,网箱养殖水体3000m³。
4.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水产品捕捞企业, 开展产品初加工、捕捞,能带领一定数量的群众进入产业链条增 产增收,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创办或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能 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具保有量20台(套)以上,电商销售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五、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职称,除满足上述“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农(渔)业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掌握某项专业生产技术,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热衷于学习研究本专业生产技术,是村范围内某项生产的技术能手。
3.参加农(渔)业技术相关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学 满20学时的(申报职称材料时需提供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二)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除满足上述“申报基本条件”外,取得农民初级职称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1-2为必备条件,3-11 满足两项):
1.从事农(渔)业技术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职业农民初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2.取得现职称以来,参加农(渔)业技术相关培训或参加继 续教育学习累计学满30学时的(申报职称材料时需提供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注重引进成熟新品种、成熟 新技术,生产技术扎实,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产业区,近2年年均生产经营收入是当地农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
4.参与并完成新品种育种,且拥有新品种权1项。
5.参与编写专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服务资料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的。
6.受邀参加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高素质 农民培育等相关培训班授课20学时以上的,且授课效果得到学员认可。
7.在全市新型经营主体中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 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或与农业相关荣誉称号的人员。
8.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标识;注重品牌建设,产品注册品牌商标。
9.在县级以上农(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
10.参与并获得县级以上科学成果奖、农牧渔丰收奖或相当奖项的。
11.参与获得农(渔)业技术或农(渔)业技术相关专业具 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的。
(三)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除满足上述“申报基 本条件”外,取得农民中级职称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1-2为必备条件,3-13 满足两项):
1.从事农(渔)业技术及相关工作满10 年,取得职业农民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农业类技能人员。
2.取得现职称以来,参加技术相关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累计学满50学时的(申报职称材料时需提供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内的新品种、新技术 的试验、示范生产工作,在当地某项新品种新技术的成功试验、 示范生产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引进繁育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单项价值200万元以上,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肯定的。
4.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相关数据,并能够撰写 出具有较高价值的、且能够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试验生产报告。
5.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对广大群众进行技 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辅导,为当地某项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过重要贡献。开展技术指导或培训300人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班授课50 学时以上的。
6.参与并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成果奖、农牧渔丰收奖及相当奖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农(渔)业技术或农(渔)业技术 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8.拥有新品种权,获得有关部门审(认)定新品种1项。
9.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获得三品一标标识;或注重品牌建设,产品注册品牌商标。
10.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成立合作社、行业协会或其它合 作组织,并担任主要职务的。组织参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研讨会以及各级产品展会并获得荣誉。
11.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农(渔)业技术相关培训资料、技术手册、技术推广服务资料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12.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市级以上“乡村之星”、“劳动模范”、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荣誉称号的人员。
13.在市级以上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
六、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确有特殊专长,示范带动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可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职业农民相应职称。
1.参与的本领域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农牧渔丰收奖及相当奖项且排名在前3位;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或市级以上部门“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 关的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以上农(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以上的,可直接申报职业农民中级职称;
2.在种植、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涉农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示范 社、龙头企业等称号,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部门 “乡村之星”、“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参与的本领域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农牧渔丰收奖及相当奖项的且排名在前5位,以及在省级以上农(渔)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
七、附 则
本意见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及有关正常规定: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受邀参加培训班授课的,以组织单位通知文件、培训班日程安排和培训人员签到表等为佐证材料。
(三)县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及参加过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职业农民职称评审。
(四)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课题、获奖和应用决策类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办法的奖项,可作为参考适用。
(五)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六)“主要完成人”:是指获奖项目或奖励发放证书人员。
(七)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职称人员的相关管理及待遇参考 《关于印发烟台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19〕46号)执行。(实习编辑 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