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违”除隐患!烟台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出击!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2023-09-15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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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曝光

近期,烟台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芝罘区机械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诊断检查行动的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在对烟台某机械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员工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等离子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并且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未佩戴防护面罩。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名员工立即停止作业。

在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又发现该单位为张某提供的安全帽超过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期限。

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张某处以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作业人员张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张某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加大“三违”作业的查处力度,积极开展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施工、违规登高作业以及有限空间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无证作业和不遵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严惩;对发现的无证动火作业人员,以及伪造、购买、使用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除对企业和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初审:边关
复审:王大鹏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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