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3年4月28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容大东海岸烟台市某有限公司门头装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时雇佣人员贾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对贾某某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贾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上岗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烟台市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动火作业的决定。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98号第1档,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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