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烟台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线上线下齐发力,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对化工和危化品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持续进行公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源头上抓常、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2023年2月20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医药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烟台巨先药业有限公司未对5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定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福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万元。
该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问题。安全生产是企业立业之本、发展之基,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因此,各企业不仅要对照标准安装和使用相应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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