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山医院“医直播”第7期:为了劳动者健康!与职业病相关的这些事儿

来源:胶东在线  2022-05-05 1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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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为“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4月28日,烟台山医院(烟台市职业病医院)职业卫生科科长兼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主任于文强做客《“医直播”专家大讲堂》,向大家介绍职业病和职业病诊断的有关知识。

  于文强做客《“医直播”专家大讲堂》

  就业是民生之本,2021年我国的就业人口达到了7.47亿人,多数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超过其生命周期的二分之一。在工作期间,有的劳动者或许会患上职业病,于文强表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10类,132种,如大家有所了解的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

  随着人们工作方式的改变,不少劳动者,特别是都市白领有了“鼠标手”,患上了颈椎病、肩周炎。那么,这些是职业病吗?于文强解释说,“这些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职业病,不在132种疾病之中。”同时他还指出,目前我国正在就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或许将来能将它们纳入其中,进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它们自有特点,劳动者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初步判断自己所患是否为职业病:第一,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等引起的;第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于文强表示,劳动者只需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如医学检查材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其他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会通知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请卫生健康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职业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于文强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初审: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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