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多措并举 确保伏季休渔制度严格执行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5-02 0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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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5月1日讯(记者 孙宗顺 通讯员 刘桂信 宋洪涛)为保证今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烟台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根据上级有关禁渔规定和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往年伏季休渔的成功经验,统一思想,积极宣传,多措并举,落实落细伏休管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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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层层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伏季休渔综合管控措施,加强渔船安全监督管理,从严从细落实伏季休渔相关要求,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将责任层层落实到渔业单位、到船、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级级有重担,保证休渔各项工作全面到位。

  通过积极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发放、张贴《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烟台市海洋伏季休渔公告》《致全区渔工、渔民一封信》等资料共2400份,悬挂横幅19条,通过开发区电视台发布禁渔期通告一个星期;召开渔民座谈会7次。告知渔民今年伏季休渔期间出现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1次,将全部扣除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使伏休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支持伏休、参与伏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严格执法检查,确保制度落实。今年对查获的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押回扣押点集中看管,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经查属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同时,发挥小目标雷达、北斗、AIS等海洋渔业通导设备作用,对全区渔船进行全天候监管,真正实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目标,确保全区休渔取得实效。

  附: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 责任编辑: 李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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