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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理工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来源:胶东在线  作者:   2025-05-20 16: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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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烟台理工学院;

  第五条 院校国标代码:1335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民办)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理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2025年烟台理工学院面向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定公布为准,学校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简章、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烟台理工学院招生专业与计划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体制,按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烟台理工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三条 投档原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我校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控制线的进档考生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对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对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类或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省录取不再进行专业类或专业调剂,其他符合录取规定的省市地区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对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执行相关省份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定录取,对于达到录取资格的进档考生,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清”原则依据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符合录取规定的前提下,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按其规定;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据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八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2025年我校美术类仅在山东省内招生,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校考。考生须符合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报考条件;报名考生需达到我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合格线且不得低于我省相应艺术专业类别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按综合分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类相关专业(英语、商务英语)的考生,高考外语应试语种应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烟台理工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烟台理工学院各招生专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学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投档成绩;对不符合国家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形式: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烟台理工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烟台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中德):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学制4年,采取“3+1”培养模式。前三学年主要进行德语语言强化、部分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的学习,第四学年按照有关规定,合格的学生到德国留学一年。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颁发烟台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烟台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和德国梅泽堡应用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的公布以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学校招生热线咨询电话,学校招生网站等也均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15009

  学校传真:0535-6915078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yitsd.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yitsd.edu.cn/

  E-mail: zsb@yitsd.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00号。

  邮编:264003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烟台理工学院负责解释。

  

初审:杨琳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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