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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

2012-09-20 14:46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网9月20日讯(通讯员 栾峻) 今年7月,张某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做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张某工作到第2个月的时候,该厂负责人告知张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该职位另有合适人选。张某咨询市148法律服务热线: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吗?

  148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此种情形下,张某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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