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产品引来经济纠纷

日期:2012-04-17 07:4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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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4月16日讯(通讯员 孙翔宇) 3月26日,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销售者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

  2011年5月13日,原告杨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杂货店购买了某杂牌电热水壶,当晚在第一次烧制开水时,其五岁的儿子玩耍时不慎碰倒放置该电热水壶的凳子,致使左腿外侧遭电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电热水壶系从被告王某经营的某商行进货,水壶外观除贴有商标外,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亦未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案发后,杨某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电热水壶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事件的发生系杨某本人对幼儿缺乏监管造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热水壶属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没有经过认证和按规定施加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被告王某销售的电热水壶未能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理应对杨某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酌定30%为宜。原告杨某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本该意识到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危险,应加强幼儿的监管,确保安全,但原告却将电热水壶放置在孩子可触及的地方,且未采取任何隔离防护措施,致使悲剧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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