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发改委传来消息,烟台正式印发实施《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的载体,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市信用平台建设和应用水平。
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发布
办法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依照公开程度,通过依法公开、授权查询和政务共享查询3种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自然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可通过本人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途径。市社会信用中心公开提供下列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登录信用官方网站,或者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自身属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向市社会信用中心申请查询,或者登录信用官方网站经电子身份实名认证后查询;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其他信息主体属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并提供书面授权证明及有效身份证明,向市社会信用中心申请查询,或者登录信用官方网站经电子身份实名认证和授权认证后查询。
信息查询单位因履行公共管理职责需要,可以凭有效证明和书面申请,向市社会信用中心查询与其履行公共管理职责需要相关的信息主体的政务共享信用信息。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我市提出,建立企业、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企业、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应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信用约束和惩戒。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有良好荣誉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可以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列入优先考虑对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市信用平台的数据资源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专业机构开放,促使其向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专业机构开放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中心制定实施。
单位未提供信息将被通报
公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方面,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问题,应当依法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市社会信用中心的管理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投诉和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信息提供单位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规范向市信用平台提供信息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记者高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