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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诊疗是防止医疗事故的保障

2002-11-15 08:19 来源:大众日报 【字体:
  11月12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的我省第一例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在省医学会进行。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这起医患纠纷以“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而终结。这一结论不仅推翻了县市两级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原有结论,更给各级医疗机构敲响了规范诊疗的警钟。鉴定会结束后,记者在现场采访了部分专家。

  病历书写要规范

  “这份病历里面的漏洞太多了”,一位专家举着患者李某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说,“医患双方刚才都提到两年前在该院作过阑尾炎手术,可‘既往史’一栏里提都没提;第二次手术时,术前描述肿块的大小为20cm×20cm×20cm,术后却成了直径10cm,差距也太大了;最不应该的是,手术记录应该由一助以上的医生写,而这个手术记录是由二助写的,他怎么能清楚记录手术的过程呢。”
  这要拿到法庭上去,漏洞更多,根本不足采信……其他专家也纷纷同意上述看法。
  其实,不只是乡镇卫生院存在病历书写问题,三级甲等大医院同样存在,“天书病例”、涂改病例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但给患者带来困扰,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也给医疗机构自身留下了隐患。随着今年9月1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正式施行,即使不上法庭,不规范病历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此外,对于病历的书写格式、书写人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规范,内容上也增加了“过敏史”等项,可以说要求比以往严多了。据了解,部分医院已经意识到了规范书写的必要性,有的医院还专门印制了方格病历纸,要求医生规范书写。
  “详细、清晰地记录病人就诊或住院期间的全过程,不仅是对病人负责,更是为自己的长远利益着想,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省立医院外科一位专家的话可谓一语中的。

  态度草率要不得

  专家在对这例医患纠纷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医疗水平的不足是可以理解的,态度的草率却是不能原谅的。从医学角度看,患者李某得的并不是什么疑难杂症,只要认真鉴别就不会误诊,而没有请其他科的医生会诊就仓促作出手术的决定,无疑也是违反治疗常规的。之所以会出现患者“多挨一刀”的情况,医院医生在处理上的态度草率难辞其咎。
  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外资医院、民营医院正在逐步渗入原本固若金汤的国有医疗市场;医保定点医院制的实行,又在现有医院之间引起了一场病员争夺的“暗战”。而随着选择的增加,老百姓的医疗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如此的“内忧外患”让医疗机构越来越体会到足球场上那句“态度决定一切”名言的重要性。谁在态度方面高人一筹,谁就可能在竞争中占得先机。

  呼唤诊疗规范早日出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定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一定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写明医疗机构违反了哪条医疗规范或原则,也就是要表明“判决”的依据何在。对于这例鉴定,7位专家都认为该医院的管理不严,在病历书写、协议签字等多方面存在明显的违规;可具体到诊疗方面,7位专家的意见却产生了分歧,这恰恰是判定医疗事故的最重要标准,也正是因此才有了最终6比1的鉴定结果。
  专家们认为,虽然不同的医生在处理病患、实施治疗方面会有不同的方法和习惯,但有些规则和原理却是必须遵循的。如果有一个明确的诊疗标准,将这些必须遵循的东西统一起来,无论对医院、患者,还是对医疗事故鉴定,都将是有利的。也许不久以后,这个愿望就能实现。
  据山东省医学会的刘岩秘书长介绍,目前中华医学会正动员全国各科的知名专家,着手制定一个统一的“诊疗规范”,对一些常见病的治疗做出规范。这样一来,不但使医生的诊疗行为有章可循,而且即使出现了纠纷,在鉴定中也能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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