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死刑案件,法援助力获死缓
死刑案件,法援助力获死缓
--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高月明、张浩楠(实习人员)
援助形式:刑事辩护与代理
内容摘要:
受援人李某某因生活拮据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遂击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高月明律师、实习人员田国峰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一审庭审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47元。
李某某对原审判决不服,高月明律师为李某某代写了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高月明律师、实习人员张浩楠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重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47元。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3日4时许,因生活拮据李某某进入烟台市芝罘区东口西一街22号被害人家中盗窃,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李某某因害怕,持螺纹钢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导致被害人死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抢劫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高月明律师、实习人员田国峰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原审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47元。
李某某对原审判决不服,由高月明律师为李某某代写了上诉状,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24年4月30日,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原审法援律师高月明与实习人员张浩楠作为受援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受援人辩护。
接受指派后,高月明律师和实习人员张浩楠会见了李某某,认真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查阅、拍摄、打印案卷,反复阅卷,查找证据中的瑕疵,寻找辩点。在与本所律师共同讨论研究案情后,高月明律师确定了为李某某做从宽处罚的辩护思路。
在2024年6月25日的庭审中,高月明律师通过对受援人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作案工具及辨认笔录的质证,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能力、证明力较小,有的缺乏关联性。在法庭辩论阶段,高月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此案发于2003年9月3日,至被告人归案已经过去20余年,证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其他在案证据证明能力、证明力较小,缺乏关联性。“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指纹系案发时遗留;作案工具螺纹钢没有提取到,除被告人供述外,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致被害人死亡的作案工具系螺纹钢造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辨认笔录不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告人具有自首、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真诚坦白、系初次犯罪、系盗窃过程中转化型抢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诸多从宽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24年8月14日,合议庭采纳了高月明律师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47元。
案件点评
细微之处见真功,关键证据定输赢。重视案件证据细节,准确把握案件重点,是本案成功的关键。站在公诉方的角度,李某某抢劫罪基本事实似乎已经无可辩驳,致被害人死亡,刑罚似乎也无可宽恕之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几乎成为定局。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不放弃责任,启动重审程序,查找证据中的瑕疵,寻找辩点,确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力小,缺乏关联性,被告人有诸多从宽处罚的情节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作出死缓判决的结果,是对承办律师工作的最大认可。(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