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案由难定维权难 多次援助追欠款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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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难定维权难 多次援助追欠款

--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援助案例

 

承办机构栖霞创新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员林海威

援助形式民事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范某某和张某口头商议合伙购车运输苹果,并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重汽货车一辆,车款一共93000 元,范某某支付首付款43000元,并还了4期贷款共10400元,合计53400元。2017年张某私自将车开走,后范某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涉案款项,并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收益,均无果,无奈之下范某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历经四次一审,两次二审,一次重审,一次再审,从民间借贷纠纷到合伙合同纠纷再到民间借贷纠纷,历经波折,范某某最终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案情简介

多次诉讼均未果,坚持到底为维权

范某某与张某的母亲王某曾同居过,这期间张某以要和范某某合伙运输苹果为由,并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重汽货车一辆,车款一共93000 元,首付43000元,贷款50000元,范某某支付首付款43000元,并还了4期贷款共10400元,合计53400元。两人为口头合伙,未约定成本比例及亏损分成。2017年车辆贷款还清后张某私自将车开走,后范某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涉案款项,并要求分割该车辆的收益,均无果。2020年,范某某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返还购车款54000元,并要求分割共同收益款,庭审后,范某某撤诉;同年,范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法院认定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以范某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范某某的起诉;2021年,范某某找到了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栖霞创新法律服务所李香翠为其代理此案,李香翠结合上一次判决结果以合伙合同纠纷帮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表述不具体、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无法确定车辆价值为由裁定驳回范某某的起诉;范某某对该裁定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上半年,中级人民法院以范某某诉讼请求表述不具体,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随后,范某某再次请求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崔丰汉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崔丰汉依然受困于第二次诉讼的判决,第四次以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代为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范某某没有证据证实与张某的合伙合同已经终止,认定在合伙合同终止前,范某某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为由判决驳回范某某的起诉。范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再次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至此,本案已经经历了次一审,两次二审,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重审后,就能有好的结果吗?

漫漫追款路,承办人严谨细致寻关键

2023年12月,范某某收到发回重审文书后,再一次来到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鉴于前几次援助均无有效结果,为避免司法资源的再次浪费,法律援助中心未直接指派,而是将范某某的所有判决文书收集起来,先行与栖霞创新法律服务所林海威主任进行探讨: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这么一个小案件经历了这么多次的诉讼却无结果。

林海威经过查看这判决文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合伙合同纠纷。这是关键点,因为合伙合同纠纷要返款,必须要经过清算,共负盈亏,本案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且涉案车辆一直处于张某某的控制之下,范某某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不应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但该案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若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会造成重复起诉,必须要经过审委会下达再审裁定。

法律援助中心也组织工作人员和相关律师对此观点进行了讨论,大家都认可林海威的观点遂将此案指派与林海威办理。

承办人林海威接到指派后,及时与范某某会见,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此代理意见,范某某很是认同,并表示前两次诉讼都是自己去的,第一次撤诉是因为对方当时答应给钱,但是没有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导致最终无有效结果。第二次诉讼是自己不懂法,只知道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不懂如何理论,导致案件奠定了错误的基础。庭审时,张某依旧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林海威按照规定提交了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解除抵押证明函及证明书、车辆大绿本,用以证明张某购买车辆借范某某的款项及用范某某房产抵押的事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存款凭单,证明张某借范某某款项用于购买车辆、范某某还了四个月车贷的事实;栖霞市某冷库出具的证明,证明车辆系张某所有,并将运费支付给张某。并且申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及利息。2024年6月,一审法院下达裁定驳回范某某的起诉,同时下达再审裁定,裁定该案再审。

回归正途出结果,多年坚持终见日

收到再审裁定书之后,2024年7月,范某某又一次来到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在征求受援人范某某和栖霞创新所林海威的意见之后,继续指派林海威为范某某的再审代理人。

庭审过程中,代理人指出范某某与张某只约定了如何分享利润,未约定亏损如何分担,范某某并未参与运输经营,在范某某与张某签名的证明书中虽有“合伙”字样,但范某某及张某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二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2024年9月,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50900 元。坚持了四年多的诉讼终于结束。

日前,范某某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此案的诉讼关键点在于到底是合伙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承办人洞悉关键,其指出,投资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范某某作为投资方并未参与共同经营,而且张某在经营过程中也未将收益与范某某进行共享,二人名为合伙但实际为民间借贷,因此,该案件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承办过程中,承办人不仅悉心梳理证据,还多次与法庭沟通,通过再审裁定撤销了原错误的判决,案件迎来转机。历经几番波折,范某某终于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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