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法律援助助力解纷争
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法律援助助力解纷争
———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劳动合同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隋 涛
援助形式:劳动仲裁及民事审判代理
【内容摘要】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车间工人,工作多年来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带薪年休假工资、质量奖、部分工资等,李某多次与某公司领导协商上述款项及待遇给付问题,均被拒绝。后在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律师的帮助下,经过仲裁、一审,最终李某与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5年到某公司从事覆膜工作,入职后,某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另李某2022年至202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均未发放、并且拖欠李某2023年11月份工资以及2023年6月至10月质量奖励。经过李某多次与某公司领导协商上述款项及待遇给付问题,被某公司领导严词拒绝,并表示如果不愿意干的话可以随时走人。李某见沟通无果便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
李某虽然不懂法,但是其经常通过手机和电视观看普法宣传栏目,也了解到各个地方都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李某经常在市民活动中心及商业区看到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普法宣传活动,想到了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为弱势群体保障权益的,便萌生了通过寻求法律援助以解决所面临的纠纷的想法。
2024年的一天李某走进了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李某,从李某口中得知了其遭遇的困境,基本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对李某的情况既表示理解,更表示同情,随后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了李某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并作了细致审查,认为李某的情况符合申办法律援助的条件后当即为李某落实了法律援助,并指山东高耀律师事务隋涛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承办律师随即与李某取得了联系, 认真听取李某对争议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以及案件所需的材料,因为李某仅有工资流水,承办律师协助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某公司书面邮寄了该材料、协助李某到工商局调取了企业信息、协助李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个人社保参保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准备仲裁申请书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承办律师细致整理了该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某公司企业信息材料一份、李某在某公司处工作的工作证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国邮政EMS交寄单、快递查询记录材料一宗、李某龙口农商银行、龙口中银富登南山村镇银行、齐鲁银行工资流水材料一宗等等,这些证据能够完整的证明李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且在李某入职某公司的时候没有立即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待遇。李某在仲裁阶段提供的上述证据非常完善,且能够证明完整的案件事实,形成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条。
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劳动仲裁部门在2024年1月份安排了开庭,但是某公司开庭时却对李某的离职原因和拖欠待遇的金额提出了异议,认为李某系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且提起劳动仲裁时某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亦不应得到支持;某公司虽然拖欠所谓的质量奖,但是金额并不认可李某所说的金额;某公司认为李某自愿放弃休年假,所以不应当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某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场所为室内,有风扇降温工具,系非高温作业,不应当支付所谓的防暑降温费。
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承办律师与李某在开庭前就做了应对措施,承办律师和李某认为结合李某提交的盖有某公司公章的工作牌以及银行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可知,李某与某公司自2015年建立用工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成立,银行的工资流水连续且完整,能够完整的证明李某的工作年限。某公司虽对于李某的工作年限不予认可,但是未向法庭提及用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以及除了所谓的离职申请表之外的离职手续材料、以及新入职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某公司无法证实李某已经离职,存在劳动年限中断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李某对于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某公司处一直工作且期间未有离职情形,而某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在2024年5月份作出了裁决,虽然支持了带薪年休假工资和防暑降温费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支持李某经济补偿金的和质量奖的请求,李某对于裁决结果并不认可,随后立即又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支付上述待遇。本案经过法院多次组织李某及承办律师、某公司进行庭前调解,刚开始由于各方对赔偿的款项差距太大,意见不一致,随后法院安排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终于在第四次调解中李某与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双方劳动合同纠纷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李某对于该案的结果非常满意。
事后,李某来到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工作单位分别赠送感谢的锦旗,对龙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高效法律援助工作及承办律师诉讼工作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受援人李某的承办律师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积极调查补强证据,深入论证分析,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诉讼和解途径妥善解决了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遭受诉讼之累。(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