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全身被烧难赔偿 法律援助显神威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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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被烧难赔偿  法律援助显神威

--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 刘军波

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20233月,王某某来到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称其丈夫李某某在受雇于一家工厂拆卸设备的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全身90%以上被烧伤,仅前期医疗费就花费110多万,工厂的三名合伙人给付80多万后拒绝支付后续费用,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法律援助。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指派了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刘军波律师承办此案。2024年2月,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6329.47元

案情简介

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三人自2021年合伙在莱州市某镇经营一家化工材料加工厂。2022年5月23日,工厂发生火灾,后消防部门到现场张贴公告、封条,禁止进入火灾现场。528日,由某某安排受援人李某某到该加工厂拆卸设备,在李某某用气电焊切割压力罐和锅炉连接处时,压力罐突然爆燃喷出火焰,致李某某被烧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住院119天,共花费医疗费1110802.84元李某某住院期间,因无力交纳医药费,分别与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宋某某支付131000元,由某某支付371679.40元,解某某支付360021元受害人在要求三被告赔偿后续损失的时候,三被告相互推诿,均声称自己尽到了赔偿义务,后续赔偿事宜与自己无关

本就不宽裕的家庭为给李某某治病已花光了多年积蓄,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不但倒下了而且还需要专人护理,面对今后生活和治疗的双重压力,2023年3月28日,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来到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后,确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指派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的刘军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中心指派后,立刻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到消防部门和所属镇街调取了该化工厂的合伙人、经营状况等诸多信息,发现本案三被告成立的合伙企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仅有私下的合伙协议。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后决定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三人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赔偿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过2023年8月30日、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31日三次开庭,承办律师综合调取、提交的各方面证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原告受雇于合伙人之一的由某某到其合伙企业的厂房拆卸设备,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而三名合伙人的内部分工、责任划分,不影响其作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宋某某、解某某声称其对合伙企业只负责投资,并未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但认为原告李某某没有气电焊资质,到火灾现场违规从事切割工作,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责任,三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判决三被告扣除已付的862700.4元,还应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66329.47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受伤后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划分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办案律师尽职尽责,开庭前到相关部门调取了各项证据,做足了充分准备锁定了本案的赔偿主体。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援人巨额的经济损失能够实际赔偿到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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