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暮龄遇祸索偿困阻愁无路 法援助力据理维权获公平
暮龄遇祸索偿困阻愁无路 法援助力据理维权获公平
---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姜明辉
援助形式:民事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七旬老人,骑车途中突遭横祸,被车撞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由于事故现场的复杂性等因素,事故责任难以明确判定。大额医疗花销令其家庭深陷困境,赔偿之事亦陷入僵局,双方僵持良久,毫无进展。无奈之下,盖某某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援助。鉴于盖某某属于老年人且符合援助条件,中心迅速为其办理手续,并指派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的姜明辉律师承办此案。姜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调查,全力收集各类关键证据。面对诉前质证遭质疑、一审判决对方不服上诉,姜律师毫不退缩,积极推动伤残鉴定等程序,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成功为受援人争取到应得赔偿,让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19时许,盖某某骑自行车返家途中,向东左拐弯时,被杜某某驾驶车辆撞伤。盖某某当场昏迷,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鉴定盖某某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后出具证明,事故责任无法判定。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盖某某家境本就不宽裕,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无疑是雪上加霜,根本无力承担。他曾多次与当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然而每次都以失败告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走投无路下,2024 年 1 月 31 日,盖某某在亲属张某的陪伴下,怀着一丝希望来到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期望能在这里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盖某某属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其免予经济核查,当日受理、当日指派了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的姜明辉律师承办此案。
姜明辉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行动。首先会见受援人盖某某,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开展深入调查。经查明,杜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然而该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存在明显争议,其试图以各种理由降低赔偿标准,对于盖某某合理的索赔诉求未能给予积极且公正的回应。据此,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果断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暂索赔额为 10000 元,力求通过法律途径为受援人争取应得的赔偿与公正的待遇。
诉前开庭质证时,被告对受援人盖某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表示质疑,认为医疗费用应扣除不合理用药及非医保用药,且对误工费用的相关证据不认可。对此,受援人盖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用药合理性及诊疗合理性进行鉴定。经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1、盖某某肋骨多发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膝关节损伤均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2、盖某某伤后误工期限为8个月。3、盖某某伤后护理期限为3个月。4、盖某某伤后营养期限为3个月。5、盖某某用药符合本次外伤的治疗原则。”鉴定报告出具后,确定受援人盖某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26143.81元,受援人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4 年 7 月 15 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二是关于原告合理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姜明辉基于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围绕法院的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主张本案的事故责任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该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现无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即本案原告在该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二个焦点,承办律师提出,原告所主张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方向法庭举示的急诊病历、用药明细及鉴定报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最终,基于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在经过审慎的审理后,于2024年9月26日做出判决,认定受援人盖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38067.81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8000元及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54410元,被告保险公司还应赔付165657.81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受援人表示很满意,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收到判决后,认为本案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按照公平起见,双方应互负事故同等责任,且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不认可。因此,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承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保险车辆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案中,盖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杜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盖某某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推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法有据,予以维持。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诉人主张不承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件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例。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该案后,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七旬老人免予经济核查,并于当日迅速指派姜明辉律师承办此案。姜明辉律师接受指派后,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实,积极应对质证与上诉环节,通过细致调查取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确保受援老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主张,最终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此案件的办理不仅让盖某某获得应有的赔偿,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有力践行。它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可或缺性,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工作者专业素养在实现公正判决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例与借鉴。(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