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狡兔三窟莫衷一是苦无主 法律援助抽茧剥丝终维权
狡兔三窟莫衷一是苦无主
法律援助抽茧剥丝终维权
--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代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高雪丽
援助形式: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内容摘要】
三家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往来,其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均参与了管理行为,但都没有完整履行作为用工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在与劳动者产生劳动争议后,他们互相推诿扯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又想尽办法拖延时间,利用法律规定转换诉讼管辖法院,试图增加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从而让劳动者望而却步。面对困难重重的维权之路,劳动者决定向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高雪丽律师承办此案,协助劳动者组织分析证据、梳理法律关系,不气不馁,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18个月,最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冷饮生产公司,其生产并重点推广的品牌为“某品牌”雪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配偶名下还注册了另一家经营内容相同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是“某品牌”雪糕在莱阳市的代理商。
代某某自2017年3月始被甲公司招用,在莱阳市从事“某品牌”雪糕产品的推销、送货等工作。工作期间其驾驶甲公司配备的、印有甲公司产品名称“某品牌”广告的三轮车,每到一处推销点的打卡照片提交至乙公司的钉钉上,每次将收回的雪糕款交给丙公司,从丙公司取走的雪糕数量在定期与丙公司对账的同时还通过微信将相关的信息向甲公司的主管进行汇报,并将具体情况发送到“某品牌”雪糕销售工作群里,其工作期间的工资自始至终是按照同样的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打到代某某的同一银行卡上。
2022年4月始,因为迟迟不发放工资,代某某开始讨要并表示打算离开公司,但用工各方一方面安抚代某某先继续干着,另一方面在用工责任的承担上却同时开始“踢皮球”,代某某诉苦无主。因不知道如何维权,遂于2022年9月29日向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援助申请,其诉求是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应发及扣发的工资、销售淡季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职工法定待遇,因长达数月不发工资,家中有两名幼儿需要抚养,经济状况越发窘迫,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适用承诺制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指派山东梨城律师事务的高雪丽律师承办该案。
高雪丽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代某某共同梳理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图片、宣传手册后,发现三家单位都参与了对代某某日常工作的管理,用工主体不太好确定;后又指导代某某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结果发现,自代某某2017年3月入职至2022年6月其没有参保记录,自2022年7月始,丙公司开始为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而在调取的代某某的银行流水时发现,同样是2022年7月,其银行流水工资发放的备注一栏明确留下了丙公司负责人妻子的名字,对此代某某均表示并不知情,其坚称自己一直都是甲公司的员工,而且自己的身份证件等相关的个人信息只向甲公司提供过,并找到微信聊天加以说明。为防止各涉案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用工责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代某某的合法权益,高雪丽律师最终决定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第三人向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2023年2月10日劳动仲裁开庭审理,面对代某某一方提出的其按照甲公司主管的要求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用以“建档”的微信聊天、代某某2018年度获得的“某品牌”“配送王中王”的锦旗及甲公司为此制作的宣传手册,最终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承认,是公司自2017年3月始与代某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代某某在乙公司的钉钉上打卡是受甲公司指示,本案与乙公司无关,但又提出,甲公司与代某某只是在2017年3月到2019年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丙公司负责用工责任。面对代某某与甲公司的主管一直持续到2022年的微信汇报内容其却辩称为是业务指导,并称代某某的仲裁时效已过,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丙公司同时否认与代某某存在用工关系。随着仲裁审理的推进,甲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代某某的现状是因为甲公司与代理商丙公司之间有矛盾没有解决好才导致的,代理人回去向公司汇报,庭后出具调解意见。但庭审结束后每当代某某或者高雪丽律师打电话问询调解意见,对方代理人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会,再或者是老板与几位投资人之间意见相左正在沟通,到后来直接拒接电话。仲裁过程中,欠发工资部分通过不显示具体名称的数字账户打到了受援人账户,受援人撤回了工资部分的请求。2023年4月18日,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确认了代某某与甲公司之间自2017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定由甲公司支付被告代某某生活费6531元、防暑降温费720元、经济补偿金 21348 元。
在代某某签收仲裁裁决书时,收到了甲公司通过仲裁员转达的口信称其回去尽快商讨,争取按照裁决事项履行。代某某经过仲裁阶段的曲折后,同时鉴于个人家庭状况急需用钱,原本已考虑低于裁决金额同公司进行调解,出乎意料的是,直至2023年5月,代某某非但未收到甲公司提出的任何调解提议,反而接到了来自平度市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原来是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将案件起诉到了本地法院。甲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其与丙公司已于2019年达成一系列协议,按照该一系列协议应当由丙公司承接相应的用工责任。历经2023年6月16日、8月24日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平度市人民法院接受了高雪丽律师的观点,即“被告代某某所在的工作地点不变、从事原告指派的工作内容不变、接受原告用工管理的方式不变”,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与第三人丙公司签订营销合同的事实以及变更劳动关系履行主体的意思表示明确通知或告知过被告”,于2023年9月4日作出了与仲裁裁决一致的判决。
之后,甲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4年1月29日开庭审理,代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签收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书。取得终审判决书后,甲公司的代理人第一次主动找到代某某协商履行方式,双方同时就代某某的社会保险达成了调解。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劳动者因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履行劳动职责的过程中往往未能预见到未来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可能性,导致在权益受损时,证据的搜集与确认变得更加艰难。本案中,代某某面对各案涉单位的推诿扯皮、突如其来的管辖法院所在地的转换、漫长的诉讼周期,她曾数次萌生退意,所幸得益于高雪丽律师持续而耐心的指引与帮助,她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反复梳理,精准地厘清每一条脉络,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面对受援人对法律规定的迷茫与困惑,她耐心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晦涩的法条拆解阐释。她积极主动地与对方公司进行多次协商谈判,在沟通中坚守法律底线与受援人的权益诉求,最终受援人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对此,她本人也表示感到前所未有的喜悦和欣慰。(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