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未成年人房产被侵害,法援助其拿回房产
未成年人房产被侵害,法援助其拿回房产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仲英
援助形式:民事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梁某的父母于2005年登记结婚,2020年12月9日梁某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将位于开发区某村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梁某。2021年,梁某的姑姑和奶奶将梁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产。经法院调解,三人达成协议将案涉房产分割,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23年4月26日,梁某在申请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本人名下时,得知该房产又被其姑姑、奶奶和父亲通过诉讼的方式另行分配了,无奈之下,梁某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梁某终于胜诉,法院判决撤销继承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并将案涉房产确权在梁某名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梁某的母亲齐某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梁某的房产被其姑姑、奶奶和父亲通过法院调解书进行了分割,其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严重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告知若证据充分,梁某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又因梁某系未成年人,且该案件已在开发区法院立案,工作人员认为梁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23年9月27日,梁某的母亲齐某代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的仲英律师办理此案。
仲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梁某及齐某了解案情,分析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初步认定案涉房产属于梁某父亲所有,但是还需查看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才能确认。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仲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案涉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示案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梁某父亲名下;案涉房产的房产所有权证,显示案涉房产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分家协议证明,证明案涉房产分给了梁某的父亲。仲律师进一步分析:梁某的姑姑和奶奶,正是基于房产证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才到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法院基于该片面的证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仲律师认为本案首先解决的问题:案涉的房产属于梁某的爷爷还是梁某的父亲?
仲律师确定了本案的办案思路:结合本案的证据,首先确认案涉的房产属于梁某的父亲,这成为本案代理的关键点;若确认梁某的父亲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则其在离婚时有权对案涉房产作出处分,进而梁某成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1.案涉房产是否属于梁某所有,2.案涉的继承调解书是否应予撤销。
仲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案涉房产属于梁某所有,并提供如下证据证明:一、分家协议证明,证实2009年4月9日,梁某的父亲、姑姑和奶奶订立书面协议,将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将案涉房产分给了梁某的父亲,另一处房产分给了梁某的姑姑;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案涉房产对应的宅基地于2009年5月8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已登记在梁某父亲名下;三、案涉房产的房产所有权证,证明案涉房产目前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因该村从蓬莱市划至开发区,案涉房产证未能及时从梁某爷爷名下过户至梁某父亲名下;五、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女儿梁某所有,在梁某未满十八周岁前由女方监管,在女儿十八周岁之前,男女双方无权买卖”,亦能证明梁某父母离婚时,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梁某。综上,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和已经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相互印证,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未予变更登记,但根据农村风俗习惯、房地一致原则,且诉争房产已于2009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至梁某父亲名下,结合案涉房产在梁某父母离婚前一直由其一家三口居住的事实,足以证实案涉房产属于梁某父亲所有。因此,梁某父亲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给梁某的行为有效,故案涉房产属于梁某所有。
第二,案涉继承的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其一,梁某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梁某系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告知,方知案涉房产在2021年又被作为遗产进行了法定继承。故梁某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梁某于2023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其二,分家协议上有梁某奶奶、姑姑和父亲的签名盖章,证明三人对案涉房产属于梁某的父亲是明知的,而梁某的姑姑和奶奶又在2021年提起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案涉房产,在继承之诉的调解中,三人均存在恶意、虚假诉讼的故意,又因2020年梁某父母已经离婚,梁某父亲已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梁某,基于虚假事实而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梁某的权益,故理应撤销。
法院最终采纳了仲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二、确认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的坐落于某村的房产归原告梁某所有。
梁某的姑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于2024年7月19日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的仲英律师继续代理。本案于2024年9月9日进行了法庭调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仲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撤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围绕案涉房产的归属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性规定等开展代理工作,通过分家协议、村委会证明和已经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相互印证,说明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梁某爷爷名下,未予变更登记,但根据农村风俗习惯、房地一致原则,且诉争房产已于2009年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至梁某父亲名下,认定案涉房产属于梁某父亲所有,因此梁某父母离婚时,梁某父亲有权对案涉房产进行处分,该房产最终属于梁某所有。又因梁某的姑姑、奶奶、父亲在明知案涉房产归属的情况下又提起继承之诉,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其协议分割房产的行为,侵犯了梁某的合法权益,理应对继承案的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作为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