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被家暴妇女离婚难 法律援助解纠纷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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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暴妇女离婚难 法律援助解纠纷

--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某家暴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员:杨春

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于某某,女,海阳市居民。于某某自2023年4月起因家庭琐事经常遭受其丈夫张某某打骂,决定与男方离婚,但因夫妻财产分割、债务纠纷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属地、妇联调处未果,于某某无奈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为其适用“妇女维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指派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承办人员与法院努力下,成功调解其夫妻财产分割、债务纠纷问题,于某某最终如愿离婚。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于某某来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了解,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组成再婚家庭,双方婚内无子女在前段婚姻中各有一子,与其二人共同生活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张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常年不归。2023年起,于某某向丈夫张某某催讨其对父亲的欠款多次被张某某打骂,并被砸毁多处家电、物品,在于某某报警、派出所对其丈夫张某某警告训诫后,张某某仍不悔改,并将住所内于某某购买的全部家电搬离。于某某认为其丈夫张某某始终未支付家庭开销,且存在家暴行为,对其家人借款不还,双方感情已无法修复可能,婚姻亦无挽回余地,但张某某不同意协议离婚避而不见,无奈于某某向属地政府和妇联机构寻求帮助,有关机构的多次调处双方仍未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在妇联的帮助下于某某来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详细案情并查看于某某的结婚登记表、派出所出警证明等证据材料后,认为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为其适用“妇女维权绿色通道”进行优先受理并对其免予审查经济困难证明,当场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指派手续,将案件指派给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春办理。

杨春接受中心指派后于当日会见受援人于某某了解情况,于某某表示其已穷尽其他处理方式,现在认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彻底解决与其丈夫的婚姻和相关纠纷问题,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诉求是帮助其提起离婚诉讼从速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纠纷可让步协商杨春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判断因于某某结婚时间短、夫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已分居超过两年且于某某有家暴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结合男方曾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初步认定如提起诉讼可能直接被判决离婚,且如果能在期间调解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债务问题,不仅避免双方对簿公堂矛盾激化、节约各方时间精力,亦可从快从速结案,满足于某某从速离婚且完成财产分割的要求,所以杨春在收到本案后即明确要做好诉讼期间财产纠纷的调解工作。经走访取证,杨春获得大量对受援人的有利证据,在与受援人充分沟通下,根据其诉求向海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法院开庭审理,承办人员杨春发表代理意见: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损毁原告婚前为共同家庭生活购买的家电,且在分居时将原告购买的所有家电搬离住所,对原告身心造成极大打击;被告曾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其长期未支付家庭开支,且始终未归还对原告父亲的借款,双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由于被告家暴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被告张某某当庭否认家暴行为,称原告家暴主张子虚乌有,仅为普通家庭纠纷,被告亦表示不认可原告购买的家电是原告个人的婚前财产,同时否认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自己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否认曾向原告父亲借款。在承办人员列举派出所出警证明、借款欠条等证据材料证明相关事实后,被告陷入沉默,法院宣布暂时休庭。

随后,杨春找到法官请求组织调解,说明于某某现在租房居住,于某某父亲务农为生,均缺乏生活来源,无法相互接济,于某某之子尚在读书身心因离婚诉讼备受煎熬,请求法官介入释明诉讼审限、基本事实和诉讼后果,促成调解。在承办人员杨春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被告同意调解,认可住所家电系原告购买,归原告所有,另承诺归还欠原告父亲借款,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

海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载明: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被告与其前妻所生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独自抚养;3.原告现居住房屋内的家电归原告所有;4.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其他财产部分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点评:

维护妇女权益,做好离婚弱势群体的“娘家人”是法律援助的目标也是法律援助的初心,很多被家暴妇女不敢离婚、离婚妇女无法离家,究其原因是顾虑离婚诉讼激怒对方、离婚诉讼费时费钱、离婚诉求不被支持、离婚财产分割让步导致生活困顿等,担心从一个“火坑”跳进另一个“火坑”。因此,避免矛盾激化、保护受援妇女财产利益、从快从速处理法律援助离婚诉讼最好的方式就是调解处理夫妻双方矛盾纠纷本案承办人员通过对受援人诉求的掌握和对受援人权益的关切,通过庭审证据确认和求调解,在实现了受援妇女急切离婚诉求的同时保护了财产利益,助其更好迈向未来的新生活。(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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