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未成年人涉盗窃罪量刑建议四个月,法律援助后获不起诉结果
未成年人涉盗窃罪量刑建议四个月,法律援助后获不起诉结果
——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宫矫健
援助形式:刑事辩护
内容摘要
刘某某系高中在读学生,假期期间与朋友赵某某商议到烟台游玩并实施盗窃,二人采取拉车门盗取车内财物的方式,作案三起,涉案金额近万元。案发后刘某某与赵某某均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莱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刘某某系未成年人,莱山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做出拘役四个月量刑建议,且受援人已经表示接受的情况下,法援律师考虑若如此留下案底,必然影响受援人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于是律师再次展开工作,从多角度固定新证据,推动检察院重新做出量刑建议,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本案法律援助介入前后的不同结果,也深刻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司法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刘某某,2007年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人,自幼在户籍地读书,案发时系高二在读学生。赵某某与刘某某系朋友。2024年4月6日,赵某某伙同刘某某从德州市抵达烟台实施盗窃行为,抵达当晚,二人窃取一辆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寻找车门没有上锁的机动车,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先后盗窃两辆车车内现金1900元、单反相机一部、手机一部。后因被盗电动自行车电量耗尽,二人将电动自行车遗弃于路边。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接到报警后立案侦查,依法将案件移送莱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援助通知后对当事人刘某某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刘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宫矫健律师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检察院申请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又于当天约见刘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了解其学习生活状况以及退赔情况。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未成年人交友不慎引发的犯罪案件,情节轻微,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一直如实稳定的做出有罪供述,有悔罪表现且已经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空间。
2024年8月12日,莱山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到检察机关做笔录,并通知律师见证认罪认罚程序,公诉机关认可法援律师对于案件情节等法律适用环节的辩护,但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金额较高,比照同案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对受援人刘某某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可适用于缓刑。受援人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决定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宫律师当场提出本案量刑建议过重,虽然缓刑的执行方式不需要收监执行,但是仍然会给受援人留下案底,受援人系在校学生,即将面临高考,缓刑考验的方式势必会对未成年学业以及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刑事犯罪留下案底也必然会影响到其后续的择校与就业。而本案刘某某悔罪表现极佳、日常表现良好,对其适用不起诉决定明显足以实现教育感化目的,希望公诉机关可以审慎考量起诉必要性。
承办检察官听取宫律师辩护意见后,同意在保留受援人认罪认罚的情节前提下,重新对受援人能否适用不起诉决定进行进一步审查。为进一步提高不起诉辩护的成功率,承办律师辅助受援人法定监护人对受援人日常表现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一方面,与学校积极协商,为涉罪未成年人制定复学计划,消除学校的顾虑,保障孩子受教育权无缝衔接不中断的同时,联系班主任出具了受援人日常表现良好且愿意在后期加大对受援人的关心与教育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联合受援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对受援人日常生活状态进行摸排,为其安排专业心理测评与辅导,跟进心理修复进程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证明本案受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偶发性,律师又调取了刘某某此前参与各项比赛的获奖记录,以证明其日常表现良好;为保障受援人家庭后续有能力对其开展教育工作,律师对受援人的监护人加以辅导,唤醒家庭责任,帮助监护人重拾家庭教育主导权。后又与本案被害人取得联系,在退赃事实的基础上,争取到被害人对刘某某谅解并恳请办案单位给与刘某某改正机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书面材料,将上述材料及有关辩护意见一并提交检察院,力求向司法机关呈现一个立体、真实且值得给予改过机会的孩子形象。
2024年8月28日,承办检察官通知调整量刑建议,在律师见证下,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至此,本案在承办律师多方面不懈努力之下,得以圆满办结,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及社会教育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交友不慎、思想不坚定导致的偶发性犯罪。针对此类案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最大程度的给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的挽救、教育未成年人,帮助其远离犯罪重归社会。本案援助律师在当事人决定接受公诉结果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放弃,坚持从最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原则出发,在案情基础上准确把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和不起诉意见并联合社会力量,多维度有针对性的积极推进,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让受援人能够真正的重新回归学校、回归社会,彻底的改过自新,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及社会教育效果。(实习编辑: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