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进城务工人员在工地受伤,四年五次法援终获赔偿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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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在工地受伤,四年五次法援终获赔偿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罗某工伤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林巧蕊

援助形式:民事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2020年1月进城务工的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将手指割伤,劳务公司拒不赔偿,无奈之下罗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20年6月罗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代理罗某将用人单位及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列为赔偿主体,确保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有效执行。本案历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各一次,历时四年五次法援,罗某最终拿到31万元的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193进城务工的应聘至某劳务公司工作,该劳务公司从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木工工程,罗某在该建设公司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间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设公司亦未将其添加到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单中。2020年1月5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将手指割伤,被送至医院治疗。自罗某受伤超过一个月,劳务公司及建设公司均未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劳务公司、建设公司及罗某对赔偿亦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0622,罗某向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某属于农民工,且该案属于工伤事故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的林巧蕊律师办理此案。

林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某了解案情,结合本案的证据,林律师确定了本案办案思路:某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考虑到劳务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可能出现裁判文书无法有效执行的问题,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将用人单位及建设公司均列为赔偿主体。

2020年8月11日,林律师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次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某的伤是否属于工伤。202012月8本案进行了开庭调查,林律师要求将工程项目名称及建设公司列入认定工伤决定书中。

2020129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烟开人社工伤案字(2020)90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某受伤为工伤,工程项目名称及建设公司亦列入其中

2020年12月31日,林律师又为某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相关材料,2021619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烟劳鉴(202113-187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罗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

因对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202171日,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的林巧蕊律师继续代理。林律师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一是确认某与劳务公司2019319日至202175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务公司支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133.33以上合计349770;三是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申请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于202110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林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罗某与劳务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工作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罗某与劳务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2175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罗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劳务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支付罗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务公司应支付罗某13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烟台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20个月烟台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关于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劳务公司未给罗某缴纳社会保险,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亦未将罗某添加至项目工伤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导致罗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务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因建设公司对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未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责任,给罗某的工伤待遇赔偿造成损害,现罗某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理应支持。

2021年11月5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基本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罗某与劳务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2175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089.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133.33以上合计313359.17。建设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罗某于2022年8月15日第三次申请法律援助,继续要求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林巧蕊律师代理。本案于2022年9月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林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建设公司对该判决仍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某于2022年10月13日第四次申请法律援助,强烈要求山东畅为律师事务所林巧蕊律师继续代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同年7月2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3年11月9日,罗某第五次申请法律援助,山东旭冉(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林巧蕊律师代罗某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林律师的代理执行下,2024年3月26日罗某终于拿到赔偿款313359.17,历时四年五次法援,该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针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责任的政策性文件规定,代理律师围绕罗某被认定工伤、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以建设公司存在未将其添加到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名单、对项目施工企业用工监管不到位等过错,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开展代理工作,进而确保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有效执行,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进城务工人员,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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