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法律援助化纠纷 依法维权解民忧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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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化纠纷 依法维权解民忧

--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宋某某就其丈夫提供劳务受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海阳弘信法律服务所

(原海阳发城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员:刘焕佐

援助形式民事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受援人宋某某丈夫在农村自建楼房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身亡,受援人多次向房主、包工头索要赔偿无果后向属地政府求助,经属地街道和镇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引导,受援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在承办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和多方搜集的有力证据支撑下,海阳市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将受援人及被告的责任依法划分,受援人取得赔偿款项,对援助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受援人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及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2023年4月,宋某某丈夫邵某某在参与马某某在海阳市某街道某村二层自建楼房建设过程中,意外从高处跌落身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多次向雇主杨某某和房主马某某二人主张赔偿,二人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宋某某无奈向属地街道求助,属地街道负责人联系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处理宋某某诉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指导宋某某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后陪同宋某某来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及值班律师在与宋某某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后,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即接收了宋某某的法律援助请求,审查了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案件初步证据,现场指派海阳弘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刘焕佐代理此案。

承办人刘焕佐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并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经调查案情事实如下:2023年4月17日,宋某某丈夫邵某某在海阳市某街道某村马某某住宅施工现场砌筑时从二楼坠落摔伤,后经120转运至海阳市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邵某某受雇于杨某某,参与马某某住宅建设施工。

在与当事人签订了有关手续后,承办人着手准备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材料:1.宋某某、邵某某二人《结婚证》一份,证明二人为夫妻关系;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证明邵某某于2023年某月某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3.某市某街道某村《证明》一份,证明宋某某与邵某某婚后无子女及邵某某父母已经去世,同时证明宋某某是邵某某唯一法定继承人;4.涉案现场照片及视频若干份,证明因涉案工程上方是高压线及涉案施工区域没有安全防护设施;5.属地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制止其施工的证人证言若干份,证明房主马某某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我行我素继续让杨某某施工,最后导致了事故发生;6.药费票据若干份,证明发生本案事故后,医院抢救邵某某的费用。

在搜集证据和确认当事人诉求后,承办人向海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023年11月30日,海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被告杨某某承包新房建设工程,工作地点的外围未搭建安全网等安全措施以及没有施工资质,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邵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关联,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次,被告马某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某,且有义务对杨某某施工时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及安全保障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被告马某某夫妇未尽到安全检查和监督义务,致使杨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再次,因涉案工程上方是高压线及施工区域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属地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制止其施工,但被告马某某夫妇并没有停止施工,最终导致了邵某某死亡的事故,因此马某某夫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刘焕佐针对两被告提出的意见继续搜集证据:一是被告杨某某声称自己与邵某某在一起多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承办人找到杨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的《承揽工程结算书》,证明工程承揽方为杨某某,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当地派出所询问笔录,证明杨某某在询问中亲口承认自己是工程的承揽方。二是被告杨某某声称邵某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承办人找到当时与邵某某一起共事的木工工人王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在明知邵某某作为瓦工的情况下,仍旧指使杨某某拆除只有专业木工才可操作的拆除工作,从而导致了杨某某的死亡。三是针对被告马某某辩称的自己并不知晓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制止施工,自己不在场等,承办人找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证实由于马某某的房屋未进行规划审批、施工上方为高压线等原因曾多次上门禁止,且马某某的邻居也出具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时马某某夫妇在场的证人证言。

第二次庭审中,承办人将上述证据呈交法院,并在庭审中针对被告马某某提出的其房屋为农村自建房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承办人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因案涉房屋虽然名为农村自建低屋住宅,但马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增加建筑面积使其超过了300平方米,投资总额超过了30万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庭审中承办人再次重申,被告马某某将工程承包给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杨某某,且在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多次叫停的情况下仍旧继续施工,应对邵某某的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作为工程的承揽方,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在明知邵某某不具备木工专业技能的情况下,仍旧指使其进行拆除工作,也应对邵某某的死亡负责。

承办人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当庭据理力争,最终某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酌定被告马某某对邵某某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40%的责任,杨某某对邵某某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30%的责任,邵某某本人对此承担3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马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15732.84元;二、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11799.63元。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致损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层延伸,在得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参与其中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承办人员通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最全面有力的证据,并运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受援人据理力争,充分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法援温度。(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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