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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公安开出烟台首张“反诈罚单”

日期:2022-12-16 16:35  来源:莱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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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12月16日讯(通讯员 孙群) 12月14日,莱阳公安抓获一名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宫某,依法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这也是自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烟台市首例适用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明知帮助洗钱 贪利走歪路

  近期,宫某在网上结识了一名非法发放网络贷款的网友。该网友对宫某说,只要其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便可获得高价报酬。

  宫某明知对方收购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没有犹豫,立即将自己的银行卡以高价出售给了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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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碰法律红线 罚你没商量

  12月14日,莱阳市公安局接线索称,宫某银行卡的交易似有异常。根据线索,莱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采取相关技术手段进行了研判分析,发现宫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反诈中心与鹤山路派出所迅速行动,于当日下午3时,在某银行将宫某当场抓获,经询问,宫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希望广大群众尽快学习了解反诈法知识,牢记反诈宣传这3条:

  深化法律观念,要认真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增强保护意识,要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加强社会责任感,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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