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犬!芝罘公安严查严处20人!

胶东在线8月24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为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保障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百日行动”中,芝罘公安制定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强化文明养犬宣传,查处整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7月29日至8月10日,黄务派出所民警在锦绣新天地小区、三和绿景小区、隆中路、隆南路开展日常巡逻防控过程中,发现王某等8人有不按规定牵领犬只的行为,将其当场查获。
目前,王某等8人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日,福安派出所民警在幸福路处理警情时,发现于某不按规定牵领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8月3日,社区民警在龙海家园开展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于某某养犬一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将其当场查获。
目前,于某因不按规定牵领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被分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于某某因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8月10日,毓璜顶派出所民警在捷敏街开展巡逻防控过程中,发现于某、杨某不按规定牵领犬只,将其当场查获。
目前,于某、杨某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4日,卧龙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黄务村开展日常巡逻防控过程中,将不按规定牵领犬只的梁某、邹某当场查获。
目前,梁某、邹某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5日,只楚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电厂东路附近巡逻时,将不按规定牵领犬只的王某当场查获。
目前,王某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5日,白石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中,在青年路、新海阳西街等处将不按规定牵领犬只的韩某、范某等5人当场查获。
目前,韩某、范某等5人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