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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法院高效开展诉前保全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胶东在线发布时间:2021-11-26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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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11月26日讯(通讯员 孙美玲) 近日,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山东某置业公司拖欠700多万元未还,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多次发函催要均未能要回欠款,无奈之下来到烟台高新区法院,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新区法院审核诉前保全申请和证据材料后,了解到企业遇到的困难,立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派出干警奔赴青岛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多万元。

  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积极与烟台某建材企业联系,寻求和解途径,最终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双方企业对簿公堂,维持了双方继续合作的经营关系,有效维护了营商环境。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代表表示:“没想到这个案子能这么快的结束,为法院的担当和执行力点赞!”

  下一步,高新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过程中,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保全作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藏、挥霍其财产。

编辑: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