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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是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日期:2021-04-23 16:28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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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4月23日讯(通讯员 魏文彬) 随着烟台自贸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来区务工,新型的劳动争议也不断涌现,外国人在华工作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呢?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LUC于2012年12月到某外资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LUC每月税后工资35000元,每年可享受25天的带薪年休假假期,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LUC的带薪年休假工资。LUC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至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80459.75元。

  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合同的确约定了2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主张该约定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且2013年至2018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天数支付。

  仲裁裁判:

  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LUC的2019年和2020年的共计10天的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40天带薪休假工资。

  相关法律分析:

  一、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由此可见,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以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为前提,外国人在取得上述许可证书后才在法律意义上获得在我国的合法劳动主体资格。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权益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应当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LUC每年可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休假。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LUC只能享受2019年和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计算外国人带薪年休假的累积工作时间?

  1、累计工作时间的认定。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累计工作时间认定问题,外国人无人事档案,可根据其取得工作许可证后与其他境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其在到该用人单位之前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

  2、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入带薪年休假的累积工作年限?

  笔者认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年限可以基本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外国人在来华工作前,在中国境外的外资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入带薪年休假的累积工作年限?第二、外国人在来华工作前在中国境外的中资企业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入带薪年休假的累积工作年限?第三、外国人来华工作后,被中国境内企业派往国外工作的年限是否可以计入带薪年休假的累积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因此外国人与中国境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故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一般不计入计算法定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

  外国人由国内单位派遣到国外工作的年限,一般可以累计计算,但需综合考虑公司对派驻海外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有无特别规定及该派驻国对于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外国人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应从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并根据其在到该用人单位之前与其他境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累计工作时间。而境外工作年限,除由国内单位派遣到国外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外,其他情形不可累计计算。

  (二)用人单位与其外籍员工是否可以约定带薪年休假?双方约定的带薪休假超出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

  法定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期,其享受条件、休假时间、未休补偿等均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双方不得就法定带薪年休假进行约定。

  但鉴于外国人存在回国探亲的特殊情况,在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前提下,双方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制定或者另行约定的方式约定法定带薪年休假以外的企业带薪休假。

  笔者认为,此种企业带薪休假属于奖励福利性质的不应受法律关于法定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调整。即首先应按照规定支付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剩余的带有奖励福利性质的企业带薪休假则看双方对此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是否仅限于带薪休假,如不休假是否支付待遇,待遇按照何标准支付等。如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认定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订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对带薪年休假的特别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确认,但该约定带薪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虽然双方对超出法定带薪年休假部分处理及未休待遇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主张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庭对其主张不予认可,除依法支持申请人的5天的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外,剩余的20天以申请人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其一倍的带薪休假工资。(实习编辑 邢吕琰)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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