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即将投入使用!

胶东在线3月24日讯(通讯员 刘建鹏 江雨亭) 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效率,缓解因交通事故现场撤离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时间长、程序复杂和保险理赔难、手续繁琐、效率低等问题,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烟台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和《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网上定责理赔一体化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驻莱四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共同设立莱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实现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自主选修”一站式服务。
警保联动指挥大厅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的核心,由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入驻办公,中心设置监督管理岗(指挥长)、接处警岗、现场视频取证岗、远程处理岗、保险定损理赔岗、辅助岗等席位。同时,主动把“互联网+”引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研发“莱阳易出行”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网络平台,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通过“莱阳易出行”APP实现事故发生后的一键报警。交通事故远程调处工作模式,远程处理岗民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针对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和有关材料,进行远程网上指导、定责、调解、初步定损、理赔,实现了轻微交通事故全流程闭环办理,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

快处快赔适用范围:
(一)在莱阳市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在五千元(含)以下;
(二)事故机动车能够自行移动且各方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当事人伤势轻微,一致同意适用快处快赔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电子签名确认前,不得撤除现场。
不适用快处快赔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处理方式,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八)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且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的;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快处快赔责任认定: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过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未让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十四)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五)超越前方正在超越的机动车的;
(十六)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
(十七)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八)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没有以上情形的,当事人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警方提醒: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依法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习编辑 邢吕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