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惹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日期:2021-03-08 09:37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3月8日讯(通讯员 于金子) 许多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混淆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常常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定金产生纠纷的案件。
2020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定做防盗门,向被告交付了1200元定金,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安装防盗门,造成原告的装修工程进度拖延,故要求被告返还1200元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
芝罘区人民法院只楚人民法庭法官孙积星受理该案后,利用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时了解具体案情,在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便组织双方到庭调解。经过法庭对原告释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得知其向被告交付的定金已无法收回。由于被告已将涉案防盗门出售并获得相应价款,表示其自愿退还原告定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不久后,当事人给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经济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买卖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付款项是定金或是订金,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实习编辑 邢吕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