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大闹停车场 男子一套醉拳“耍”进看守所!
胶东在线12月28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夜间零下的温度,大街上这个人身着短袖T恤,一会聊天、一会作揖……这是在干什么?
12月13日凌晨,气温已经是零下,芝罘区南大街辖区某酒吧门口聚集了不少人,都在围观一个人,此人身着短袖T恤,满身酒气,正向周边的人作揖,随后离开了……没想到,刚走出不远,该男子又对着停车场的升降杆手推、脚踹,拿起旁边共享单车砸向探头……看到这一幕周围群众赶紧报了警。
闻警而动,南大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此时这名男子嘴里还振振有词:“几万,八万、十万、两千万……我赔!”根本听不进民警的劝阻,民警果断将其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同时,民警在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该男子将该停车场升降杆、探头砸坏;现场群众反映该男子从酒吧出来后,先是和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搭讪路边人聊天,更是向周围群众作揖,随后离开,离开过程中手推、脚踹破坏升降杆,用共享单车砸坏探头。同时,侦查民警跟进取证,调取了案发现场的天网监控,里面清晰的记录下了案发时男子作案的全过程。
第二天,男子酒醒后民警展开询问。据交代,犯罪嫌疑人郭某,33岁,福山人,12日晚和朋友聚餐,喝了一斤多白酒,随后又到酒吧喝了不少,离开过程中因心情不好,直接就地发泄,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