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网捕鸟?法官提醒:要不得!
胶东在线11月18日讯(通讯员 辛青) “没想到我这一拉网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触犯了法律,我深感后悔。”近日,在莱州法院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任某某悔不当初。
2020年4月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了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网捕等方法为禁用方法等内容,通告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通告发出不久,5月份,为了防止樱桃被鸟吃,任某某铤而走险,未经批准在自家樱桃园内北侧拉网捕鸟。5月27日,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据统计,任某某共网捕各类鸟35只,并致其全部死亡,其中12只鸟已经失去体表特征,无法进行物种鉴定。
后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3只鸟分别为麻雀、白头鹎、北红尾鸲和家燕,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针对任某某的行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责令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900元并在莱州市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樱桃树防鸟有许多易操作且环保的方式,但任某某却选择了违法拉网捕鸟的粗暴方式,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也让自己落入“法网”,得不偿失,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