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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非法买卖象牙制品 公益诉讼让黑色交易无所遁形

日期:2020-11-18 14:55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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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11月18日讯(通讯员 李华 于华 杨儒) 近日,由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等三人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是山东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以来,刘式文从网络平台先后购入象牙手串、象牙项链、象牙梳子等象牙制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倒卖的方式,公开进行非法买卖。2019年4月8日,刘式文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以164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法平象牙手串2串。2019年6月28日和10月12日,刘式文分别通过微信转账交易的方式,以52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明绮象牙梳子1把,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明绮象牙手镯4只。

  经司法鉴定,上述象牙手串、象牙梳子及象牙手镯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制品(现生象牙),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同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制品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关于“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认定上述2串象牙手串价值人民币1640元,上述象牙梳子价值人民币866.67元,上述4只象牙手镯价值人民币1800元。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材料后,莱山区检察院在第一时间依法即对该案刑事立案审查,同时,围绕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大象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仍然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售和收购象牙制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该院决定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30日内对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书面向该院反馈。

  诉前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未对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莱山区检察院遂以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三人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式文、孙明绮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666.67元,刘式文、朱法平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40元,同时要求三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莱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刘式文、朱法平、孙明绮三人告知其行为对于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的危害性,并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释法说理,为三人现场上了一堂法治课,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三人均表示认错悔过、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刘式文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朱法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孙明绮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刘式文作为涉案象牙制品的出售人,朱法平、孙明绮作为涉案象牙制品的收购人,虽然不是大象的直接猎杀者,但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助长了“为了象牙而杀害大象”的黑色利益链条,间接导致大象个体灭失、大象资源量减少、种群数量下降等后果,从而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资源环境,并最终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热衷于文玩和手把件,其中也不乏象牙制品,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生物资源保护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担起这份社会责任,拒绝买卖,拒绝杀戮。(稿件所涉人物皆为化名)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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