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检察院“四步”公开听证法助力阳光温情检察

胶东在线9月14日讯(通讯员 高爽 杜潇) 2020年9月4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理的张某某交通肇事、朱某某危险驾驶案2起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此次听证是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四步法”的有益尝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9年9月28日,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轿车在驻车停车开车门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害人刘某某伤,后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不同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张某某的行为发生在驻车停车开车门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该又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同时,经承办人了解,张某某工作勤勉、成绩显著,曾获得多项荣誉,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7月20日,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金仓街道二水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审查,朱某某系从事农业科技项目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通过了解和实地考察,该负责人日常无其他违法行为,公司亦无不良记录,一直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
经研究,考虑到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拟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
【阅】听证会开始前,人民监督员、律师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听】人民监督员、律师当面听取了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等方面的介绍,充分听取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同时,围绕有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向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询问和了解。
【评】人民监督员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并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赞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意见。
【释】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律师进行了法理交融的分析,犯罪嫌疑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温情。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十八年寒窗苦读,从一名青涩的毕业生,到现在成长为一名技术人才,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违纪的事。在异乡发生事故后自己身心压力巨大,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让我感受到司法机关不是没有感情的,在司法过程中既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人情味,让我深深感受到了身在异乡的温暖。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我一定悔过自新,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法守法,不抱有侥幸心理,诚信经营,为莱州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律师迟宗琳: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是就案办案,而是能够做到司法温情与法律刚性的深度融合,并且能够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程序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监督员王志勇:法不容情,法亦有情。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公开宣告,让当事人全程参与,面对面释法说理,实现了刑罚教育和挽救目的的相统一,体现了司法价值的所在,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与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