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芝罘区两企业被开出万元罚单!
胶东在线5月29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为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流弊。近日,芝罘公安加强监管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两起违法经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案件。
案例一
2020年5月,烟台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经销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过程中,实际销售量与系统库存量不符。该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违法行为。芝罘公安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案例二
2020年5月,烟台某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试剂,价值一千余元。该公司已构成使用失效的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芝罘公安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上述两起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个别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经营、购买、使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根据国家禁毒委的部署要求,今年易制毒化品管理工作是各项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切忌侥幸心理、麻痹大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