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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让迷途少年搭上“返程列车”

日期:2019-08-08 16:20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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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希望;

  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利益,更葬送了自己的未来;

  涉罪未成年人大多心智不够成熟,事后悔不当初,令人惋惜。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力挽救每一个失足少年,让他们能够以新的姿态重返社会,开始新的人生。

  胶东在线8月8日讯(通讯员 丁静 吕珊珊)“小杨,你尚未成年,人生之路还很长,希望你能珍惜这次机会,认真悔过,不要再以身试法。”这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日子,然而对于小杨(化名)而言,却是他的重生之日。就在今天,海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他的故意伤害行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的一个下午,在海阳市某足疗店门口,未满十八周岁的小杨跟随朱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徐某某、王某甲夫妇及其表弟王某乙协商买卖房票的问题。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朱某某、赵某某分别持方向盘锁、木棒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小杨持匕首捅刺王某乙背部,致王某乙开放性背部损伤,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乙背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小杨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小杨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官依法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办案人在实地走访了村委会、家人、朋友、邻居,全面了解其家庭境况、成长经历、日常表现后,发现小杨平时表现良好,此次是因为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综合考虑小杨悔罪表现,又经社会调查及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检察官依法对小杨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感谢检察官姐姐,感谢你们给了我一次重生的机会,让我对生活充满了希望。我保证以后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严格自律,绝不再犯!”检察宣告庭内,小杨向检察官深深地鞠了一躬,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如今,1年考察期已满,根据其家庭管教及持续的跟踪帮教考察情况,检察官最终对小杨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

  经验总结:

  近年来,海阳市检察院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一查”、“二访”、“三听”、“四帮”四步工作法,认真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用检察温情挽救迷途少年。

  “一查”: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的刑罚及涉罪未成年人的悔罪态度。在受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后,首先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交付审判的前提下,针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再审查其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二访”:走访涉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和社区及家庭,深入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居住地居(村)委会,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性格特点、受教育状况、犯罪原因以及监护条件、管教条件、涉罪前后表现,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附条件不起诉提供确实、可信的依据。

  “三听”: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及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采取书面或者当面形式认真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时,严格要求并督促公安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一般坚持当面听取,确实无法当面听取的,严格认真采用电话、邮寄等方式听取。

  “四帮”:采取案后训诫、一对一帮教、告诫监护人、跟踪回访等四种帮教形式杜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一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着手分析,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给予训诫,使其真正认罪伏法以逐步自我改善。二是委托社工和帮教志愿者进行“一对一”日常教育矫治和考察帮教,由承办检察官对帮教考察过程进行监督,充分达到帮教考察目的。三是以检察官寄语的方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严加管教。四是针对未成年嫌疑人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承办检察官在定期听取嫌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所在社区电话或书面汇报的基础上,不定期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当面回访帮教,确保跟踪监督帮教措施逐项落实。同时,向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发放《观护未成年,拯救青春》宣传材料及《未成年维权预防犯罪一册通》,进一步巩固帮教成果。

  案后说法: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既很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实习编辑 谭红岩)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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