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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员工每天倒班休息时间抵休息日合法吗?

日期:2019-06-20 09:27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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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消息 加班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的常见现象,加班费的支付不仅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也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近日,烟台某食品公司员工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其公司实行两班倒,形式上给予了员工倒班休息时间,但没有安排专门的休息日,这种安排是否合法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析:

  案情简介:

  刘某2018年11月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直营店售货员,关于工作时间问题,食品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如下规定:直营店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实行两人两班倒,上午班自8点到14点,下午班自14点到20点,周六、周日不休息,工作日倒班休息时间按照休息日调休处理。2019年5月,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约3万元。

  关于调休的相关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187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释》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是基本的法律原则,故食品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解析:

  劳动者的休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在《宪法》第43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保障,并在维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特点和工作性质出发规定了标准工时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机动安排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周、月、年等位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三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后两种工时制度的,需要依法报批。三种工时制度下,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也不尽相同,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休息日加班的应予以工作日调休;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对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休息日加班调休制度应把握的原则,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结合相关规定,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其一,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考虑安排补休,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其二,每周应保证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其三,在确保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前提下,对于因工作及岗位等原因,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食品公司实际实行的是每天6小时,每周42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没有集中的补休时间,看似半天休息的两班倒工作制度,实际产生的后果是劳动者全月无休息日,违反上述立法精神。且其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逻辑问题,按照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其工时制度中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在工作日中亦无法实现全部调休,食品公司欠发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的上述规定及行为是对标准工时制下调休制度的错误理解与适用,对于刘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应予补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刘某既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亦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食品公司依法修改其规章制度。(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徐剑 魏文彬)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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