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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法院: 赡养老人要避免这些误区

日期:2018-06-05 11:08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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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6月5日讯(通讯员 齐学玲)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从新世纪初起就已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2017年新增老年人口首次超过1000万人。中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前后,中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了“老有所养”的要求,并将之列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地方,对老年人的赡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这里,我们结合蓬莱法院审理的3起案子,用相关的法律加以评述,以期能解释老人赡养中存在的一些认知误区。

  案例一:出嫁的女儿要不要养爹妈

  家住蓬莱市某村的李某和王某夫妇已80岁了,膝下一女一子,也算是乡亲们眼里的“儿女双全”,可二老心里并不痛快。30多岁的大女儿小梅出嫁后,给二老生了个外孙。儿子小辉快40岁了还未成家。李某和王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小辉共同生活。

  近年来,由于夫妇二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二老要求大女儿小梅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以维持晚年的生活费用和治病的医疗费。可是,大女儿小梅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赡养费。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老两口将大女儿小梅告上了法庭。通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大女儿小梅虽然思想有些转变,同意对二老尽些孝心,但又以自己生活困难、孩子小需要抚养等为由,提出自己拿不出钱,只能将二老定期接到家里,与弟弟轮流照顾;如果照顾期间二老生病可以付医疗费,除此不管。

  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法官也没想到大女儿小梅对亲生父母这样“刻薄”。法庭最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因二老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且大女儿小梅与其弟弟小辉家相距太远,所以,不论大女儿小梅有何困难,不支持小梅“轮流照顾”二老的想法。判令支持李某和王某诉讼请求,并承担二老医疗费用的一半。

  说法:

  俗话说,“养儿为防老”,在我国农村地区,儿子养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在他们的观念里,女儿出嫁了,就成了“别人家”的人,可以不承担养老的责任。但是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的严肃事。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有义务来履行。如果子女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二: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75岁高龄的薛老汉是一名退役老兵,结过两次婚,共有7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其前夫所生。因为前妻去世很早,这7个孩子都是薛老汉和再婚的妻子拉扯大的。

  1984年,再婚妻子去世后,薛老汉没有再婚。他先后与7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可最终都因子女没有履行而名存实亡。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薛老汉发现,自始至终养活自己的只有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女儿;自己和再婚妻子生的两个孩子变成“有时候养活有时候不养活”;而再婚妻子带来的4个孩子基本不管自己了。越来越无劳动能力的薛老汉希望所有的孩子每人每月支付200元,对他尽赡养义务。而他的4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为由,不同意赡养薛老汉。不得已,薛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其子女们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薛老汉的7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80元。

  说法:

  法院之所以判决4个继子女应当无条件赡养薛老汉,是因为他们未成年时,都是由薛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的,与薛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案例三:赡养老人能否打折扣

  这其实是一起因赡养老人而引发的遗产官司。

  话说蓬莱某街道已故的乔、骆夫妇二人,共生有3男2女,5名子女已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二子乔盟和三子乔辛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两个女儿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身为大儿子的乔生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两口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还曾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乔生同意赡养老人,二老决定不再追究他的其他责任。可是,老两口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有把赡养父母当回事儿。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多少天就又把父母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又一直由二子和三子轮流照料。

  2004年1月,乔某去世,母亲骆某仍一直在二子和三子家轮流生活。2006年5月,老母骆某因病亡故,不仅老人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不管,连丧葬费也是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的。别看大儿子对父母生前如此冷漠、不孝,但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10000元遗产存在银行后,却想独吞。为此,他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了失准备取走,正好被其他弟妹发觉。在大儿子乔生不愿交出母亲遗产的情况下,其他四弟妹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乔、骆夫妇的二子和三子轮流照顾父母起居,时间最长、尽赡养义务最大,应分别继承母亲遗产3000元;两个女儿时常看望、照顾老母,并与二子和三子共同负担了母亲的医疗费、丧葬费,应分别继承遗产1700元;而大儿子乔生除了在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遗产600元。并判决本案受理费50元由大儿子乔生负担。

  说法:

  本案母亲骆某的10000元遗产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分别判给了她的五个子女,且所得份额有所不同,是有法律依据的。《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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