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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法院四项举措严把执行异议立案关

2018-03-27 14:15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3月27日讯(通讯员 蔡韵含) 近年来,福山区法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规范办理执行异议案件,预防遏制滥用执行异议权,有效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责任分工。成立专门执行异议审查机构,明确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标准,做到依法审查、规范处理。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协调,机构负责审查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应认真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注意分清异议事由,准确把握异议实质,并在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表上注明系“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以便立案庭准确立案。

  严格立案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日内立案,并对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就听证当事人的确定、执行异议审理程序、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案件事实和证据争点等进行告知。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为避免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规避执行,可在异议审查期间继续向法院进行担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发现异议人所提证据虚假,主观恶意明显的,及时动员撤回申请,仍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同时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公开听证程序。深化异议审查公开,对每一件执行行为异议案件,均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广泛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对异议裁决实现监督,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说话”权利和机会,强化司法公开。2017年以来,对9件执行异议案件公开听证,占执行异议案件的13%。其中,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听证3人次。将67份生效执行异议裁判文书发布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率100%,便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释法明理。释明责任,执行异议裁决作出前,告知异议人假借执行异议恶意拖延执行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防止执行异议救济权利被滥用。执行异议裁决作出后,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及期限,避免异议人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丧失权利救济时机。2017以来,仅7件执行异议裁决申请复议,8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均予以维持原裁决结果。

责任编辑: 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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