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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须仲裁 法律援助帮维权

日期:2017-04-12 08:38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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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4月12日讯 (通讯员 孔繁利 张伟 曲淑霞) 日前,烟台市福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王某劳动争议仲裁案进行电话回访,王某激动地说:“如果不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我们真不知道如何调查取证来维护自身权益,也不知道还有劳动仲裁这个机构,真是太感谢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了!”

  案件情况要从2014年开始说起。王某于2014年2月应聘到某单位任设计岗位,于2014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至2019年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2月份补签了2014年2月---2014年6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实际发放工资为平均5000多元/月。期间单位安排职工每周六加班,未安排年休假、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后单位于2016年某月单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付相应待遇,也不给该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经多次协商无果而请求法律援助。

  本案证据有劳动合同2份、代发工资银行交易明细、单位给职工的辞退通知书、职工辞退交接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另有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单位周六安排加班,但不能证明加班工资未支付,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未支付的证据没有。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按照工作流程,第一时间为当事人办理指派手续并进行后续案件跟踪,充分展现扎实的专业素养与严谨的工作作风。接到案件之后,承办律师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情况介绍与当事人交流了解到,当事人与单位的矛盾较深,故结合本案特点对当事人的诉请逐一计算准确,逐条列入仲裁请求;同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仔细推敲,理出需要补强的证据并与当事人共同研究补强的方案,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于细微之处不敢疏忽的责任心,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请的法律依据及部分诉请可能得不到仲裁庭支持的原因,让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了正确的心理预期。

  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员积极与仲裁员和单位代理人协调寻求调解的途径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后仲裁庭兼顾了单位的利益而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故判令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赔偿;主张加班工资确实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当事人理解;单位没有提供年休假工资与防暑降温费已经随月工资支付的证据,有得到支持的希望,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决定不再坚持,决定不再起诉,所以前期与当事人的案件分析使其具有理性的心理预期对案结事了起了较大作用。对当事人以诚相待,开诚布公地提前交流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有利于结案时其能在保证较大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理性接受裁决结果,尽量减少社会矛盾。

  本案充分体现出,通过合法途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确实能帮其解决困难,达到减少社会矛盾的目的。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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