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胶东在线 > 政法 > 法治建设

芝罘区检察院办理全市首起虚假诉讼案

日期:2016-11-23 08:27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 分享到:

  胶东在线11月23日讯(通讯员 王宁) 近日,芝罘区检察院办理卢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全市首起虚假诉讼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卢某在与烟台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期间,为达到使该银行解除其房产抵押的目的,与林某经预谋后捏造事实,提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由该银行赔偿卢某损失600余万元。

  虚假诉讼罪,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无司法解释,且为全市首例,缺少相关判例指导。为准确认定犯罪,芝罘区检察院强化罪名研究,从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条文研拟过程,对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经多次集体研究讨论,认定犯罪嫌疑人卢某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同时考虑到其预谋与操作周期长,主观恶性较深,骗取两级三处法院的判决,无视司法权威,社会影响恶劣,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串供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卢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向本院民行部门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过民行检察监督对涉案的两起虚假民事判决进行监督纠正,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部门合力。

  虚假诉讼多出现民事诉讼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打假官司”。或双方恶意串通来逃避第三方债务,或通过虚假诉讼来骗取他人钱财,或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此类行为,一方面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使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便体现了对该类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势。芝罘区检察院通过办理该起虚假诉讼案,一方面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大众,法治社会固然提倡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诉讼必须依照事实依法进行,虚假诉讼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打假官司”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刑罚处罚,从而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长安网|山东长安网|济南长安网|青岛长安网|淄博长安网|枣庄长安网|东营长安网|潍坊长安网|济宁长安网|泰安长安网|威海长安网|日照长安网|临沂长安网|德州长安网|聊城长安网|滨州长安网|菏泽长安网
主办协办
主办:中共烟台市委政法委员会
协办:胶东在线
新闻热线:0535-6785690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