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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公司禁烟活动吸烟被开除 获7万元赔偿

2016-11-01 14:18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11月1日讯 (通讯员 刘明东) 市民李某因参加了单位的禁烟活动,但在单位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判定李某吸烟,被单位以“严重违纪”为名开除。李某感觉冤枉,通过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2014年,烟台开发区某公司的李某参加了公司开展的禁烟奖励活动,并与公司签订了戒烟活动参加誓约书,不吸烟者每期奖励700元。公司的两期禁烟检测中,李某均通过检测并领取了1400元的奖励。

  2015年1月,李某再次参加公司的禁烟奖励活动,可在当年2月的禁烟检测结果呈阳性。当年3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告诉记者,2007年10月他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间合同期满后又续签至2015年9月30日。对于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一说,让李某感到很意外。

  “李某对该结果不认同,来到了烟台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李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去年4月,该案件在烟台开发区仲裁委立案。

  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因李某自愿参加禁烟誓烟活动,所以李某理应遵守活动要求。现李某检测结果呈阳性,存在违背禁烟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公司依据禁烟誓约书的规定将李某开除并不支付补偿金,明显失当。

  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文件按《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公示并告知劳动者。该文件中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扰乱公司秩序和风气,给其他职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者;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或有其他欺骗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本案中,李某参加戒烟活动,检测结果为阳性,判定为吸烟,李某未尽到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双方信赖利益保护的约定,因此公司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经审理于2015年5月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各项申请请求。

  李某对该裁决不服,起诉到烟台开发区法院,李某要求援助中心继续指定律师代理。在一审过程中,代理律师的意见被完全采纳,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某赔偿金93900元。

  公司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3000元。

  李某通过法律援助的三次帮助,最终拿到了73000元的赔偿款。

责任编辑: 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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