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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警方抓获受贿百万企业高管 牵出行贿嫌疑人

日期:2015-06-12 09:52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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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警方抓获受贿百万企业高管 牵出行贿嫌疑人
蓬莱警方抓获受贿百万企业高管 牵出行贿嫌疑人

  胶东在线消息(通讯员 徐忠 吕海) 一位拥有丰富金融知识的企业高管开设57个账户受贿以逃避调查,在东窗事发后又牵出一名行贿3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并且已经潜逃至国外,对受贿人、行贿人的调查立即同时展开……

  昨日,烟台蓬莱警方对外公布一起商业贿赂案件,在成功抓捕受贿企业高管马某之后,又历时3年将潜逃至国外的徐某成功劝反。而徐某的归案也成为烟台经侦支队在近年来破获的首起“非国家人员行贿罪”,也是烟台“猎狐2015”专项行动成功劝返的第二名境外逃犯。

  企业高管开设57个受贿账户搞垮一家船厂

  ——蓬莱警方从1.4万余条转账明细中锁定犯罪证据

  作为蓬莱一家造船厂的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承揽业务、洽谈项目、核算价格的马某可谓手握实权的高管。然而他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有业务往来公司给付的好处费,累计达数百万元,最终搞垮了一家经营红火的船厂。

  尽管马某一度在全国各地的多家银行开设了57个受贿账户,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历时半年多的时间调查取证,从14000多条转账明细中锁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绳之以法。

  办案民警遭遇高智商犯罪

  2012年5月,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有人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公司原来的副经理马某,在2007年到2009年间,代表公司与北京某公司洽谈合作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对方好处费75万元;而在2003年和2011年期间,马某在代表公司与客户承揽船舶业务、洽谈项目、价格核算的过程中,又收受上海某公司职工郑某给付的好处费30万元。

  接到报案,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展开工作,办案民警在调查中了解到,马某是国内知名大学毕业生,多年从商让其见识广泛,金融知识也很丰富,反侦察能力极强。为了捞取个人利益,规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他前期做了大量细致策划,以备东窗事发混淆警方视线。

  查证交易明细多达1.4万余条

  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金融部门摸排中发现,马某以个人名义开设了57个账户,开户地涉及到烟台、大连、北京、上海、济南等多个省市,开户银行既有四大国有银行,也有招行、兴业、民生等股份制银行。办案民警将各家银行交易明细汇总起来累计达14000多条,这些凭证哪些是合法收入哪些是非法收入,令人难以分辨。

  一时间,办案民警陷入了数字的海洋中。而且马某大部分账户,都是使用一段时间后就销户重新开设新账户,注销的账户在地市级银行根本无法查询记录,有的甚至没有记录,这给办案民警在查证上更增加了难度。

  现金受贿防止留下痕迹

  经过反复梳理,蓬莱警方在这14000多条交易明细中,确认只有40多条是转账记录。大多还是通过马某自己账户之间互相转账,这其中只有5条记录是行贿人转的账,但每次转账后马某都会立刻将该信用卡销户。每笔转账业务他都通过不同银行来完成的,查证一笔转账交易,根本无法带出其他的交易。

  此外,为了防止银行账户资金过多、目标过于明显,狡诈的马某采取大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方式,依次来减少银行存款数目。办案民警在摸排中发现,马某在烟台购置房产两处、门面房一处;在大连购置房产一处,轿车两部。

  而行贿人在与马某交易时,每次都是单线联系,没有第三个知情人,就连他朝夕相处的妻子也不知底细。为了防止私下交易留下痕迹,马某曾乘飞机去上海,将大量现金带回来再存进银行,其“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从8年账目找到行贿证据

  如何获取行贿证据,已经成为突破这起案件的关键。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秘密走访的方式,对马某的性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及社会阅历等展开进一步的了解。随后发现,马某为人吝啬、谨小慎微,谈判和应变能力都很强;另一路民警通过调取银行转账原始凭证,发现刘某在北京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共计给马某汇款人民币75万元。

  同时办案民警到马某曾任职的公司深入调查了解到,仅马某经手的业务中,就有200多家供货商、20多家代理商和10多家中间商。办案民警通过翻阅船厂8年来的账目,最终在数万张凭证中找到了15家收取佣金有疑点的中间商。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由于2012之前全球造船业十分火爆,国内各船厂的订单已经排满。而中间商为了“插队”挤订单,开始向马某行贿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希望能自己公司承揽的船舶能早日生产。

  收受巨额钱财的马某自然为这些中间商大行方便,然而这也打乱了船厂的生产计划。由于船厂产能有限,“插队”进来的船舶根本无法及时完工,甚至原有订单的生产进度也大大延迟。这不仅让公司蒙受了巨额罚款,航运行业在2012年陷入萎靡后,许多船东更直接放弃了订单。最终,船厂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目前已陷入停工濒临破产。

  在初步掌握马某的犯罪事实后,蓬莱警方立即对马某采取秘密监控,最终锁定其受贿证据。2012年7月25日,蓬莱警方依法将马某抓捕抓获归案,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马某最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马某已被判受贿罪收监服刑。

  历时3年将行贿嫌疑人从境外劝返

  ——成为烟台“猎狐2015”劝返的第二名境外逃犯

  警方在抓捕马某的过程中,曾在其公司散布“近期有人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消息。马某听到风声后,加紧了与北京、上海等地关系人的联系,相关行贿人也随之浮出水面。

  于是蓬莱警方根据掌控的准确信息,立即派员赶赴北京、上海等地,对北京的行贿人刘某和上海的郑某分别进行传讯,两个中间商都如实交代了向马某行贿的犯罪事实。然而在期间,行贿数额最多、高达300多万元的徐某某潜逃至国外,警方随即展开了长达3年的追捕。

  以家人为突破口动摇心理防线

  在调查马某的过程中,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徐某某在承揽船舶建造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其行贿,累计达人民币360.5万元。尽管马某已经在2012年收监服刑,但由于行贿人徐某某潜逃至加拿大,最终的受贿金额依然无法准确认定,警方也始终没有放弃对徐某某的追捕。

  境外追逃有引渡、遣返、劝返自首等多种途径,劝返无疑是其中最经济、最简便、最有效的追逃方式。为此,办案民警三下上海,利用各种手段,摸清了徐某某妻子庄某是最为关键的涉案人物,并掌握了庄某的家庭住址、活动轨迹、社会关系等,为及时落地查人、开展外围策应提供了第一手可靠资料。

  这样即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有关徐某某的海外信息,也可以紧紧揪住庄某“这条线”敦促“线的另一头”徐某某早日投案。对此,民警一方面表明了公安机关追逃的决心和力度,另一方面阐明了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政策,为其计算得失,讲明利害,逐步动摇了庄某的思想,从而在外围打开了突破口。

  警方同时了解到,徐某某的父亲已80岁高领,而他自2012年潜逃三年以来,只能通过电话关心其父亲的生活起居,一直愧疚不已。对此,办案民警及时找到徐父,先是阐明来意,随后从生活、出行、健康等方面嘘寒问暖,悉心照料,并重点宣传了当前国家司法机关的政策。期间,徐父通过电话向徐某某转述了公安机关的立场,作为深受中国传统孝子文化影响的徐某某大为感动。

  在做通徐某某家人的工作后,警方还成功与他在加拿大的华人朋友圈取得联系,通过其信任的朋友建议徐某某在国内聘请专业律师为其代理相关法律事宜,以便及时为徐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经与家人商量,徐某某聘请了律师为其全权代理,办案民警及时介入,与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其律师表示愿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劝返工作。

  至此,公安机关和嫌疑人之间这架“桥梁”终于搭建起来。通过借助“圈内熟悉亲朋”和“圈外专业人士”这两个外力,最终使徐某某的戒备心理发生了动摇。

  罗湖口岸成功带回潜逃嫌疑人

  办案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徐某某长期居住国外,对国内法制环境、执法公正性存在很大疑虑,担心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有关承诺得不到兑现,甚至自己到案后受到不公正裁决。鉴于此,办案民警先入为主,步步为营,从情、理、法、德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耐心而富有诚意的沟通交流,既阐明了公安机关的立场,又取得了嫌疑人的信任,最终双方就归案事宜达成了共识。

  徐某某提出自己可以回国自首,但必须得保证其妻子庄某能出国照顾儿子,并委托代理律师发来协商函,表示了自首意愿。为显示公安机关追逃的决心和人性化执法的诚心,警方最终答应了徐某某的要求。

  为确保劝返行动顺利进行,办案民警于今年6月1日远赴深圳,提前与海关、边检等部门沟通,确保每一个细节都万无一失。6月4日,办案民警将入境的徐某某顺利劝返带离。

  徐某某的成功劝反,是蓬莱市局经侦史上第一起授权办理的跨国追逃案件,也是烟台经侦支队在近年来破获的首起“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同时成为烟台“猎狐2015”专项行动成功劝返的第二名境外逃犯。这不仅为警方在境外追逃中积累了经验和提供了借鉴,更给境外潜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震慑。

  烟台经侦提醒

  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商业贿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行为滋生腐败、侵蚀市场经济“肌体”,直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危害巨大。打击商业贿赂已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安机关对接报的商业贿赂案件,迅速开展侦查,做到快侦快破,切实为公司、企业、村居排忧解难。

  二、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企业的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只有公司、企业、村居自身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有效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营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减少经济损失。

  三、健全监管机制。公司、企业、村居要建立健全用人制度、收货签收回执制度、客户定期对帐等管理制度,完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的监督检查制度,使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同时,要强化对公司、企业、村居负责同志的防范指导,要求在用人时,除考虑员工的业务能力外,更要注重员工的思想品德。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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