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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借条好姐妹借钱不承认 债主凭录音打赢官司

日期:2015-05-28 09:54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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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5月28日讯(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刘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闺蜜,好姐妹,正是因为这层关系,当初王某向刘某借款4000元时,刘某也没好意思让王某写份借条。而今王某耍赖不还钱,刘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莱阳法院城厢法庭依法审结了此案。

  碍于姐妹情面没要借条

  2014年11月,王某因着急还信用卡便向刘某借款4000元,因两人关系好,且借款数额较小,刘某就没让王某出具借条,并大度的说“你拿着用行了”,可没想到一句客气话,王某却当了真,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后来,刘某多次向王某提及还款的事情,王某总是以“最近手头紧”等理由推脱。自此,多年的好姐妹变成了陌路人。

  法院认定录音有效判决还钱

  催讨未果,刘某将王某告至莱阳法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拿出录音材料,当庭播放了刘某向王某催讨借款时的一段电话录音。原来刘某在向王某摊牌时多留了一个心眼,将两人之间的对话都录了下来。从这段录音中,可以听到王某承认确有借钱4000元这个事。不过录音播放完毕,法官问王某是否有此事时,王某称这笔钱是刘某自愿给的,不是借的,现在又想起来要钱,是明显的不讲姐们义气。

  莱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录音资料的取得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录音中明确有刘某向王某催讨借款4000元的内容,王某对借款一事未予否认,同时向刘某解释待有钱之后会马上归还。所以从这份录音证据中王某的言语内容、语气可反映出王某欠刘某借款4000元属实。庭审中被告自认借款4000元已实际交付,借款事实清楚。最终,法庭认定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4000元属实,依法判决王某归还这笔借款。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很常见,有人碍于面子不叫对方出具借条,这样往往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借款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没有书面的证据,也应尽量保存录音等电子证据;借款时,最好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追索借款的依据。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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