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胶东在线 > 政法 > 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应当赔偿原公司的培训

日期:2014-09-16 14:48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 分享到:

  胶东在线网9月16日讯(通讯员 栾峻)王先生:2011年5月大学毕业后,我被龙口一家合资公司聘用,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因我工作努力、能力突出,被公司派到香港总部培训半年。半年后,我回到公司被提升为主任,公司对我的工作能力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才能给予肯定。今年5月,我的劳动合同就将到期。日前,公司提出与我续签5年合同,我没有同意。毕竟人往高处走,我准备到烟台另一家薪酬较高的外企工作,因此向公司提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可公司却提出,如果我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公司5万元的培训费用,否则将不给我办理有关手续。我对此很不理解,因为合同中也没有对该项作出约定。我想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应当赔偿原公司的培训费用吗?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148工作人员解析:你与该合资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你有权决定是否续签该合同,该公司也不得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

  第一,公司不得强制你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 3条的规定,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 014年5月到期终止,你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就自动地予以解除,该公司应当为你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然而,该公司为了达到留住你继续为该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的目的,以让你缴纳培训费用相要挟,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1 7条、 《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该公司不能以任何借口迫使你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决定自己不再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要求你支付培训费用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第3条和《劳动法》第6 8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立培训制度,对你及其他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并承担相关的培训费用,这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你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你作为该公司的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的培训后,你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为公司创造了更大的经济价值;反之,即使你没有为公司创造出这些价值,对职工进行培训并支付费用也是公司的义务,何况在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作出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约定,该公司因此不得耍求你向其返还5万元的培训费用。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 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你与公司之间并没有此方面的约定,所以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o"

  《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o"

  《劳动法》第6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o"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长安网|山东长安网|济南长安网|青岛长安网|淄博长安网|枣庄长安网|东营长安网|潍坊长安网|济宁长安网|泰安长安网|威海长安网|日照长安网|临沂长安网|德州长安网|聊城长安网|滨州长安网|菏泽长安网
主办协办
主办:中共烟台市委政法委员会
协办:胶东在线
新闻热线:0535-6785690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