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进店务工 莱阳19岁小姑娘十余天盗窃八千多

日期:2013-08-05 14:00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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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网8月5日讯(通讯员 樊友泉 滕彦龙) 时至盛夏,专卖店的生意就如同这烈日一般非常红火,很多专卖店老板为省钱,就雇起临时工帮忙销售,没想到这却给了一些小偷可乘之机。日前,莱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莱阳一个19岁小姑娘,以进店务工为名,十余天内先后盗窃顾客和服务员八千余元,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被处罚金九千元。

  被告人李红(系化名),今年19岁,初中文化,无业。小小年纪的她,看上去挺文静,但是平日开销挺大,再加上没有稳定的工作,手头有些紧张。为了能“赚钱”花销,李红盯上了人流潮动的专卖店。2012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李红以进店务工为由,先后来到莱阳大寺街、盛隆街等街区的多家服装店、鞋店应聘,并于工作期间秘密窃取店内顾客、服务员放在仓库、更衣室、收银台等处的钱财,共计作案四次盗窃人民币8013元。其中,2012年10月31日,在莱阳大寺街七匹狼男装店盗窃李某200元;同年11月5日,在莱阳盛隆街达芙妮鞋店盗窃姜某1913元;同年11月8日,在莱阳旌旗路太平鸟女装店盗窃李某1600元;同年11月10日,在莱阳大寺街帝牌男装店盗窃李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3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案破后,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莱阳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失主损失,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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