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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办证 烟台一房地产商被告赔百万(图)

日期:2010-07-26 11:07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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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法院分别为33户购房者发放了违约赔偿金
芝罘区法院分别为33户购房者发放了违约赔偿金
芝罘区法院分别为33户购房者发放了违约赔偿金
芝罘区法院分别为33户购房者发放了违约赔偿金

  胶东在线网7月26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郝善杰) 开发商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房产证被购房者告上法庭,败诉后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芝罘区法院依法对烟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强制执行100余万元违约赔偿金,7月26日,芝罘区法院分别为33户购房者发放了违约赔偿金。

  2004年4月8日,烟台市芝罘区谷某等33名购房者与烟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了位于芝罘区某商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前交付网点房,一年后办理产权证书,谷某等33名购房者将商铺交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5月1日。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延期交房、延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谷某等33名购房者分别向开发商交了房款,2005年8月,烟台市建设局为涉案商铺颁发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2005年11月,谷某等33名购房者分别在商铺验收表上签字。2006年4月,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对涉案非住宅房产颁发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烟台某开发公司。2006年5月,某房产开发公司向谷某等33户购房者开具房产登记办证资料、交款收据单。2008年1月,谷某等33户购房者分别将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延期交房和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并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法院认为,33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约定,谷某等33位购房者将购买的商铺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表明33位购房者自2005年1月起对所购买的商铺已经开始实际占有和收益,所以委托经营合同的履行日期为2005年1月。应当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4个月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在交房后的一年为涉案商铺办理房产登记,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将相关资料递交房产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08年11月12日,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烟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付谷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86.82元、偿付谷某办理房产证必要材料违约金8362.58元,驳回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也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其他购房者的损失。一审判判决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22日,烟台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月,33位购房者分别向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某房地产公司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谷某等33位购房者多次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尽快执结此案,执行三庭赵玉涛副庭长、王克清法官助理、书记员刘科良多次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工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以公司经营困难为搪塞,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的财务室进行了搜查,查到一宗存折和相关帐本。为了防止开发公司转移资产,执行人员顶着烈日酷署,顾不得休息,马不停蹄查找银行帐号,经过近2天的奔波,执行人员分别从4家银行共划拨案款1077779.18元,顺利执结了此案。案件执行中,在执行人员督促下,开发商已经为33位购房者更改了房产登记手续。为了方便当事人领取案款,执行人员分别为33户购房者办理了案款存折。7月26日,执行人员集中为33户当事人发放了100多万元案款。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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