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2月24日讯(通讯员 葛肖琳) 2006年11月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适用平和司法程序案件调解工作实施细则》,把调解引入了“平和司法”程序,正式开展适用平和司法程序调解案件工作。
蓬莱阁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指定调委会,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遵循依法和解、平等自愿、公权启动、和谈不成不为过、法律监督五项原则,积极开展“平和司法”调解工作。细则实施以来,共处结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案件5起,其中交通肇事类案件2起,涉及学生轻微犯罪案件一起,失火一起,伤害赔偿一起。通过检察机关和调解组织共同努力,使“平和司法”的理念得到进一步推广,法治的人文关怀得到更好的体现,为在法律范围内,人性化处理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开辟了新的途径,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