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7月23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俞雅楠) 四家同行因经营同类商品相互竞争引起殴斗导致财产损失,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李某、顾某、徐某共同赔偿张某被损坏物品损失的50%,计1817.5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精明的生意人张某在市区经营一家工艺品商店,在烟台独家代理某品牌工艺品,生意一直很好。有段时间,张某发现自己生意的业绩有些下滑,而在同一市场内也经营工艺品的李某、顾某、徐某生意却不错。令张某感到惊奇地是,李某、顾某、徐某经营的工艺品与自己的一模一样。张某于是便怀疑李某等三人偷偷经营自己代理的品牌,便多次暗地里对李某等人的进货渠道进行调查,但一直没有查清货物来源。2007年11月25日,李某得知张某又对自己新到的一批货物进行调查时,便到张某店内讨说法,结果是话不投机半句多,双方发生了争吵,张某及其员工高某等人一顿拳头将李某打倒在地……顾某、徐某听到消息后,也先后赶到与张某等人发生撕打,两人也被张某等人打伤。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店内3幅商品油画、18套工艺钟表被损坏。
张某于是将李某、顾某、徐某等3人告上法庭,要求3人赔偿被其故意砸坏物品的经济损失12144元。在庭审中,李某、顾某、徐某等3人辩称,事发当天,他们3人被张某等人打伤,并没砸坏张某的物品,是张某等人用钟表、油画砸他们时将上述物品损坏,不同意赔偿。李某等3人对被损坏物品价格提出异议,主张进行鉴定,经鉴定,被损坏的18套钟表、3幅油画的市场价值共计3635元。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在得知原告张某等人调查其进货渠道后,不是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而是与原告等人发生争执并导致厮打,被告顾某、徐某参与撕打后,致使冲突进一步扩大。根据本案的冲突情况,应当推定系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导致原告的钟表及油画受损,对此三被告均有过错。但原告等人故意殴打他人,厮打中导致自己物品受损,应自担部分损失。原告称三被告故意砸坏其商品,要求全部赔偿其损失,因不能举证,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三被告称被毁坏物品是原告等人用油画、钟表击打三被告时造成的损失,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予采纳。故钟表、油画受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及三被告共同承担,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