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7月14日讯(通讯员 刘国军 顾磊) 仅因一时冲动,便对工友拳脚相向。日前,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
2008年3月20日17时许,烟台某公司职工吴某、李某在一起搭班干活,吴某嫌李某活干得不好,唠叨个不停。李某火了,骂了吴某几名。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恼羞成怒的李某抡起拳头对准吴某面部就是一拳,致吴某左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
在庭审中,法官了解到李某家庭条件困难,孩子刚出生,妻子无业,在家带孩,年迈的父亲为生计仍在外面四处打工。案件起诉到法院时,被害人提出三万余元的赔偿数额,李某根本无能力负担,仅岳父肯帮助承担有限的赔偿。听到受害人提出过高赔偿要求时,其岳父也表示无能为力。民事赔偿部分陷入僵局,为了能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多次推心置腹与双方进行交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受害人同意让步,只要求在医疗费的基础上多赔偿一千六百余元,并表示以前均系同厂工人,赔偿后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调解结束后,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