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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新特点

2007-09-30 09:00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烟司)山东省从1998年就开始推行法律援助制度。2000年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开始有法可依。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省里还需要制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出补充规定。此外,我省十年的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等新问题,也需要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解决。

  援助范围大大扩展

  以前的法律援助主要限于刑事案件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等事项。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关系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

  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还规定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而以前的规定是“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向见义勇为“开绿灯”

  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向见义勇为“开绿灯”。

  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

  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当扩大受援人范围。这就降低了对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使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降得更低。

  部门协作更加顺畅

  新《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同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使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便捷。这些内容在旧条例中是完全没有的。

  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6281396 6644943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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